法律分析:正职正常为副部级,省级执行局正职为副厅(局)级。 最高人民院长为副国家级,其下设机构如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庭庭长等庭长是副部或正厅(局)级。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的工作实施监督。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九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