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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签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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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如果采用囗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举证,不易分清责任。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固定化,减少纠纷,便于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也便于人民分清是非、确定责任。所以,《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合同规定为要式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二)、直接承包合同

(l)、总承包合同

(2)、单项工程承包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入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种发包方式较适用于那些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发包人。

(3)、直接承包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三)、分包合同:

(1)、分包合同的概念:

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签定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第二,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2)、分包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①、禁止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②、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所谓相应的资质条件是指;

第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第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禁止再分包。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包工程的范围内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次向他人分包。5禁止分包主体结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向他人分包,否则签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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