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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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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范围,分别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和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专属管辖。

法律分析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不动产纠纷管辖权的界定与司法审查

不动产纠纷管辖权的界定与司法审查是指在不动产纠纷案件中,确定哪个有权审理该案,并对是否具备管辖权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权通常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基层行使。然而,在跨地域、跨行政区划的不动产纠纷中,管辖权的界定变得复杂。在审查管辖权时,需要考虑不动产的具体性质、争议的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因素。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不动产纠纷管辖权的界定与司法审查的准确把握,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权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行使。然而,在跨地域、跨行政区划的纠纷中,管辖权的确定变得复杂。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准确把握不动产纠纷管辖权的界定与司法审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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