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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建房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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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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