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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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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

维持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责令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主要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

1、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2、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驳回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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