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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用品的范围等的解释

2008年6月5日 经济产业省商务情报局

制品安全课

【译者注】 1. 本文中蓝色部分是译者添加的注释,其中包括日文原文名称及英文译名。 2. 本文是日本就日本法规中的日文名称向日本人进行解释的文件,将此种性质的东西翻译成其他语言乃是权宜之计、无奈之举(没有办法的办法)。望读者(尤其是习惯于阅读英文的读者)注意:译者虽然把日文名称译成了中、英文,并力图准确,但译名常常不能全等于原文名,只能作为参考之用。

(定义)

“电气用品名”指电气用品的“型式的区分”中的“品名”。

I 电气用品指一般电力设施的一部分,或者连接在一般电力设施上使用的物品。

一、 共通事项

(1) 兼有除电线、熔断器、配线器具、限流器、小型单相变压器、放电灯用镇流器、电线管类、

调压器及小型交流电机之外的两种以上的电气用品的功能的电气用品(以下称为“复合品”)如下处理。

イ 当共用一个电源开关时,以及是所谓Attachment(附件,附属,装着)方式时,有关

事业申报及其他有关电气用品安全法的手续,只需按一个电气用品名办理即可。但若两个以上的电气用品在结构上的话,则应按各个电气用品名分别办理手续。 “共用一个电源开关”指使用复合品的各功能时,原则上是用同一个开关(切换开关)进行切换。

ロ 上述イ所言“一个电气用品名”按其主用途或最大消费电力而定。难以决定时,以政

令所定之顺序靠前的电气用品名为准。但若系特定电气用品与非特定电气用品的复合品,则以特定电气用品名为准。

- 1 -

(2) 在以交流电为电源的机械器具之中,若系先由器具本体之外的小型单相变压器(仅限于次

级电压低于100V者)对电流进行变压,然后再通过连接器(仅限于易拆卸者)接受该电流者,则解释为用于低于100V电路的电器,不作为管理对象。但若因其用途有而小型单相变压器与该器具在结构上属于一体,不可分解(例如拥有控制电压用的特定信号线者,等等)时,则以作为负荷的该电气用品的电气用品名为该机械器具的电气用品名。

(3) 在以直流电为电源的机械器具之中,若系先由器具本体之外的直流电源装置对电流进行变

换,然后再通过连接器(仅限于易拆卸者)接受该电流者,则解释为非交流电路用,不作为管理对象。但若因其用途有而直流电源装置与该器具在结构上属于一体,不可分解(例如充电式剃须刀之类的、置于同一个机壳之内者,或者是拥有控制电压用的特定信号线者,等等)时,则以作为负荷的该电气用品的电气用品名为该机械器具的电气用品名。

二、 特定电气用品

1 电线

1.1

将裸线与聚乙烯绝缘电线绞合而成的、作为引入线用的、所谓双芯(Duplex)绝缘电线或三芯(Triplex)绝缘电线,解释为不属于绝缘电线,不作为管理对象。

1.2

(1) “线芯”的根数之中不包括地线。护套电缆与软线均如此。

(2) 与额定电压超过600V者复合时,或与标称截面超过100mm2者复合时,解释为

不属于电缆,不作为管理对象。护套电缆(キャブタイヤケーブル,Sheathed flexible cables)同此。

(3) 包含导体标称截面不超过22 mm2的线芯的异种线芯复合电缆,应作为特定电气

用品处理。

2 熔断器

电气机械器具的保护用熔断器,不论其熔断特性如何,一律作为管理对象。

电缆 绝缘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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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线器具

3.1

(1) 为组装入机械器具之内而设计制造的、其电线连接端子(包括引出线,下同)

部有露出充电部之处者,如果属于以下イ与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则解释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构造特殊者”,不作为管理对象。

イ 定时开关之外的开关

(イ) 无被覆(指覆盖除电线连接端子部以外部分的充电部位的物质,下同)

时。

(ロ) 在电线连接端子部(包括安装电线连接端子的面在内,下同)之外的

部分上使用《规定电气用品的技术上的基准的省令》(以下简称为《电气用品技术标准》)的《附表四》的1(2)ハ所规定之试验指可以接触到的充电部位的露出之处时。

(ハ) 设计制造为只有安装到机械器具上才能进行开关操作,若从机械器具

上拆卸下来,就会丧失电气用品的形状时。

(ニ) 开关方式不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

a 单刀单掷 (単極単投,SPST) b 单刀双掷 (単極双投,SPDT) c 双刀单掷 (二極単投,DPST)

(ホ) 电线连接端子部不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

a 是螺钉固定端子。

b 属于无螺丝端子的、不用工具就可以接线的所谓快接端子或弹簧

式无螺丝端子(以下称为“快接端子<弹簧式无螺丝端子>”)。

c 是引出线(仅限于标称截面不小于0.75 mm2者)。

开关(点滅器,Switches)

- 3 -

(ヘ) 没有手动操作用的旋钮、把手等的时候(不包括能用与开关操作轴啮

合的方法或用螺丝固定在开关操作轴上的方法安装旋钮、把手等的情形,以及“遥控继电器”、光电式自动开关等在结构和特性上没有旋钮、把手等的情形)

(ト) 该开关与开关功能之外的功能组装为一体时,或该开关附带开关功能

之外的功能时。

(チ) 在结构上属于JIS C 6571 (1994)《电子机器用搬钮开关(トグルスイ

ッチ,Toggle switches)》6.3所规定的形状和尺寸(仅限于附图30及31)时。

ロ 定时开关(タイムスイッチ,Time switches)

(イ) 属于イ的(イ)至(ヘ)的任何一种情况时。

(ロ) 限时动作时间的设定刻度有秒单位的时候。

(ハ) 在限时动作中,能以切断操作电路电压的方法恢复到操作前的状态,

或者能以向恢复电路施加必要的电压的方法恢复到动作前的状态时。

(ニ) 不会因人对限时动作时间设定旋钮进行操作而使电源无法开或关时。

(ホ) 通过对额定电压低于100V的电路的开关操作而使电源开或关时。

(ヘ) 开关周期可设定为7天以上时。

(ト) 限时动作时间的设定时间不能表示时。

(2) 用硬币等拧动进行开关的开关,解释为“旋转开关”(ロータリースイッチ,Rotary

switches),作为管理对象。

(3) 用于“照片放大机”(写真引伸機,Photographic enlargers)等设备的脚踏式开关,

解释为“悬吊开关”(ペンダントスイッチ,Pendant switches),作为管理对象。

(4) “遥控继电器”(リモートコントロールリレー,Remote control relays)指JI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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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0 (1984)所规定的遥控继电器。其他有遥控功能者(仅限于对一般电路进行开关者)解释为“其他开关”(その他の点滅器,Other switches),作为管理对象。

(5) 投币计时器(コインタイマー, Coin timers)(包括依靠有货币价值的卡片类而

动作的定时器在内)解释为“定时开关”(タイムスイッチ,Time switches),按对象处理。但组装在观光用望远镜之内、与望远镜快门机构连动时,不作为管理对象。

(6) 电源自动开关,但不能改变限时动作时间的周期,或者限时动作的时间比较难

以进行时,解释为定时继电器,不作为管理对象。

3.2 开关设备(開閉器,Switching Devices)

(1) 在为组装进机械器具内而设计制造的,且其电线连接端子上充电部位露出的开

闭设备中,“浮动开关(フロートスイッチ,Float switches)”、“压力开关(圧力スイッチ,Pressure switches)”或“缝纫机用控制器(ミシン用コントローラー,Sewing machine controllers)”若符合3.1 (1)イ所述之(イ)至(へ)的任何一种情形时,盒装开关(箱開閉器, Box switches)(仅限于金属制的情形)的话,则在具有插入式刀刃(プラグイン式の刃)的时候或者在结构上是将端子板延长而直接连接在管道(ダクト,Duct)的铜带上时,解释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结构特殊的开关设备”,不作为管理对象。

若是“盒装开关(箱開閉器, Box switches)(仅限于金属制的情形)”、“浮动开关(フロートスイッチ,Float switches)”、“压力开关(圧力スイッチ,Pressure switches)”、“缝纫机用控制器(ミシン用コントローラー,Sewing machine controllers)”之外的开关设备,那么原则上不属于“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结构特殊的开关设备”(原则上作为管理对象)。

(2) 装入盒子内的、单相或三相电机的可反转用开关(可逆転用スイッチ),解释为

“盒装开关(箱開閉器, Box switches)”,作为管理对象。

(3) 当没有电磁开关的过电流解扣结构(過電流引き外し機構, Overcurrent tripping

devices)、而有接点温度检测继电器时,解释为不属于“电磁开关”(電磁開閉器,Electromagnetic switches),不作为管理对象。

(4) 内藏半导体元件的、用于缝纫机的控制器,解释为“缝纫机用控制器”(ミシ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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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ントローラー,Sewing machine controllers),作为管理对象。

(5) 缝纫机用整流子电机的强弱切换用的非多档式的切换开关与二极管组合而成

者,解释为不属于“缝纫机用控制器”。

(6) 仅以预防火灾为目的的、带警报装置的漏电断路器,解释为不属于“漏电断路器”

(漏電遮断器,Earth leakage circuit breakers,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ircuit breakers),不作为管理对象。

(7) 把漏电断路结构(在限流器等之上增加了漏电断路特性者)与检测结构纳于同

一个盒体之内者,解释为“漏电断路器”,作为管理对象。

(8) 具有当室内配线等发生过电流时能够优先切断某特定负荷的功能者,因其主要

目的是消除过电流状态,故解释为不属于“漏电断路器”,不作为管理对象。

3.3 连接器(接続器,Connecting devices)及其附件(その付属品)

(1) “仅限于极数为5以下者”的“极数”,指通电的极(含接地极)的数目。但“荧光

灯口”(蛍光灯用ソケット,Fluorescent lampholders)、“其他灯口”(その他のソケット,Other sockets)、“接线盒(ジョイントボックス,Joint boxes)”之外的单极者,不作为管理对象。

(2) 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而设计制造的、其电线连接端子部上有充电部位露出者,

如果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则解释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构造特殊者”,不作为管理对象。

イ 无被覆时。

ロ 在电线连接端子部以外的部分上有实验指能触及的充电部露出之处的情

形。

ハ 电线连接端子部不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

(イ) 是螺钉固定端子。

(ロ) 是快接端子(弹簧式无螺丝端子)。

(ハ) 是引出线(仅限于标称截面不小于0.75 mm2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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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ニ) 有短径为1mm以上的电焊孔的端子,或者能连接标称截面不小于

0.75 mm2的电线的端子。

ニ 设计制造为只有在安装到机械器具上才能进行连接操作,若从机械器具上

拆卸下来,就会丧失电气用品形状的时候。

ホ 该连接器与连接功能之外的功能组为一体,或该连接器附带连接功能之外

的功能时。

ヘ 插入式连接器(差込み接続器,Push-in plugs and receptacles)之中,其插

口(差込口)的结构不属于《电气用品技术标准》的《附表四》之6 (1)ニ(ホ)规定的结构时。

(3) “组装到灯具以外的机械器具内的构造特殊者”中的“灯具”(電灯器具),指“台灯”

(電気スタンド,Pedestal lighting fixtures)、“庭院灯具”(庭園灯器具,Garden lighting fixtures)、“其他白炽灯具”(その他の白熱電灯器具,Other incandescent lamp fixtures)、“其他放电灯具”(その他放電灯器具,Other electric discharge lamp fixtures)、“广告灯”(広告灯,Advertisement lamps)等。

(4) 属于连接器(接続器,Connecting devices)之外的电气用品附带的连接器(仅限

于尺寸及结构符合《电气用品技术标准》的《附表四》的规定者)时,而且是把该连接器作为与外部的连接结构使用(以下在第(4)项内同),那么附带此连接器的电气用品的电气用品名按以下イ至ハ的规定处理。这种情况下,在考虑是否要对该连接器进行合格性检查的时候,应优先考虑它是否属于“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构造特殊者”。

另外,连接器属于电线及熔断器时,《施行令》中没有针对特殊结构的例外规定。

イ 附带该连接器的,是电线、熔断器及配线器具之外的电气用品时,以附带

该连接器的电气用品的名称作为电气用品名。

ロ 附带该连接器的是配线器具时,以该连接器之外的结构的电气用品名作为

电气用品名。

ハ 附带该连接器的,是电线或熔断器时,以该连接器的名称作为电气用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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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具有符合《电气用品技术标准》的《附表四》的尺寸及结构的连接结构的连

接器上,只附加了抗扰、避雷等电路控制防护功能(仅指与电气用品无关的功能)时,按其各自的结构,解释为“其他插入式连接器”(その他の差込み接続器,Other plug couplers)或“其他螺旋式连接器”(その他のねじ込み接続器,Other screw couplers),作为管理对象。

(6) “插座”、“多插头插座”、“电线连接器”及“器具用插头”的定义如下。

イ “插座”(コンセント,Socket-outlets):插入式连接器(差込み接続器,Push-in

plugs and receptacles)中的插头承座(プラグ受け,即“插座”,Receptacles)的一种,具有刀刃支承口(刃受け口)等,并具有固定在墙壁、地板、天花板、家具等之上使用的结构。

ロ “多插头插座”(マルチタップ,Multiple socket-outlets):插入式连接器(差

込み接続器,Push-in plugs and receptacles)中的插头承座(プラグ受け,即“插座”,Receptacles)的一种,具有电线连接用端子或电源连接用的插销(差込み刃)、刀刃支承口(刃受け口)(口数为2以上)等,没有固定在墙壁、地板、天花板、家具等之上使用的结构(暂时固定用者除外)。

ハ “电线连接器”(コードコネクターボディ,Cord connector bodies):插入式

连接器(差込み接続器,Push-in plugs and receptacles)中的插头承座(プラグ受け,即“插座”,Receptacles)的一种,具有电线连接用端子、一个刀刃支承口(刃受け口)等,刀刃支承口的形状为扁插(平栓刃)用(包括使扁插弯曲的钩挂型<引掛型>)支承口,主要用于软线的延长连接,没有固定在墙壁、地板、天花板、家具等之上使用的结构。

ニ “器具用插头”(器具用差込みプラグ,Appliance connectors):插入式连接

器(差込み接続器,Push-in plugs and receptacles)圆插承(丸ピン(スタッド)受け)的一种,具有电线连接用端子、一个刀刃支承口(刃受け口)等,刀刃支承口的形状是圆插用(丸ピン用)的形状,主要目的是把电源软线连接在电气机械器具的插头脚(ピン(スタッド))上,没有固定在墙壁、地板、天花板、家具等之上使用的结构。

(7) 带霓虹灯的插座解释为“插座”(コンセント,Socket-outlets),作为管理对象。

(8) 由多个开关及插座一体成型的插座盒(コンセントボックス),解释为“多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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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带开关),作为管理对象。

(9) 在器具用插头内嵌入恒温器(サーモスタット,Thermostats),通用于电热器具

时,解释为控制器,其单品不作为管理对象。

(10) 内藏热敏电阻的接点的转换器,在结构上是由热敏电阻冲流,在稳定状态

下,热敏电阻发热会使热敏电阻电路短路的话,解释为“转换器”(アダプター,Adaptors),作为管理对象。

(11) 具有刀刃支承口(刃受け口)的连接器附加了器具用插头连接用的柱销(スタ

ッド,Studs),内部附加了中性引线(中間口出し線)(含中性引线用端子)时,解释为“转换器”(アダプター,Adaptors),作为管理对象。

(12) “卷线盘”(コードリール,Cord Reels)指的是具有收纳电源线的卷绕结构,并

且该结构或电源线的端头带有连接器的产品。

(13) 灯线盒(ローゼット,Rossettes)属于由钩挂型的刀刃支承口(刃受け口)和刀

刃(刃)连接的结构,当其分别作为单品销售时,分别解释为“插座”(コンセント,Socket-outlets)和“插头”(差込みプラグ,Attaching plugs),并作为管理对象。

(14) 如果带开关的灯座(ランプレセプタクル,Lamp receptacles)的开关和灯座各

有端子,则分别解释为“开关”和“灯座”,并作为管理对象。

(15) 内藏镇流电阻的“灯口”(ソケット,Sockets)或“灯座”(ランプレセプタクル,

Lamp receptacles),按其各自的电气用品名作为管理对象。

(16) 组装进办公用复印机内的旋转式荧光灯用灯口(蛍光灯用ソケット,Fluorescent

lampholders),解释为“荧光灯用灯口”,作为管理对象。

(17) “接线盒”(ジョイントボックス,Joint boxes)指的是在盒内有连接电缆用的端

子或接线板、直接连接电线的、一般配线用接线盒。

4

小型单相变压器及放电灯用镇流器

(1) 在电子式变压器(交流电源适配器(AC-AC adaptors)等)之中,当其次级为正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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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频率范围内的频率时,解释为“小型单相变压器”,作为管理对象。

(2) 在属于“小型单相变压器”的变压器之中,若系家用机械器具用的变压器而用途非特定

者,解释为“其他家庭设备用变压器”,作为管理对象。

(3) 为组装入机械器具之内而设计制造,其电线连接端子部上有充电部位露出者,如果属

于以下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则解释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构造特殊者”,不作为管理对象。

イ 无被覆时。

ロ 在电线连接端子部之外的部分上有使用试验指可以接触到的充电部位露出之处时。

ハ 电线连接端子部不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

(4) “组装到灯具以外的机械器具内的构造特殊者”中的“灯具”(電灯器具),所指与3.4(3)

相同。

(5) 作为庭院、室外等的照明用带罩型光束泛光灯泡的电源使用的小型变压器,解释为不

属于“家庭设备用变压器”(家庭機器用変圧器,Household appliance transformers),不作为管理对象。

(6) 放入变焦镜头内的灯用变压器,不属于“家庭设备用变压器”,不作为管理对象。

(7) 为增加荧光灯的输出而附加于主镇流器的辅助镇流器,如果不能作为单体使用,解释

为不属于“荧光灯镇流器”(蛍光灯用安定器,Ballasts for fluorescent lamps),不作为管理对象。

(8) “水银灯镇流器”(水銀灯用安定器,Ballasts for mercury vapor lamps)上装有“灯座”

(ランプレセプタクル, Lamp receptacles),在其上部装有兼作引线的管吊环(パイプペンダント,Pipe pendants)并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当其分别进行销售时,应分

(イ)是螺钉固定端子。

(ロ)是快接端子(弹簧式无螺丝端子)。

(ハ)是引出线(仅限于标称截面不小于0.75 mm2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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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解释为“水银灯镇流器”和“灯座”单品,分别作为管理对象。

但如果作为一个整体销售,则解释为非特定电气用品的“其他放电灯具”(その他の放電灯器具,Other electric discharge lamp fixtures),作为管理对象。

(9) “水银灯镇流器”之外的高压放电灯镇流器,解释为“其他高压放电灯镇流器”(その他

の高圧放電灯用安定器,ballasts for other high pressure discharge lamps),作为管理对象。 5

(1) “电保温柜”(電気温蔵庫)指具有主要用于食品保温的柜体(包括具有用玻璃等材料

制造、便于从外部观察内部的容器的柜体在内)的电热器具,包括可以收纳饭盒、盘子、杯子等餐具和热手巾等电热器具在内。

(2) “电桑拿浴室”(電気サウナバス,Electric sauna baths)指电热部分与进人的外罩等部

分连成一体者。此点也适用于“电蒸汽浴室”(電気スチームバス,Electric steam baths)。

(3) “玻璃防雾器”(ガラス曇り防止器,Glass dew-prevention heaters)之中,为组装进家

具等设备而设计制造的没有连接器者,解释为零部件,不作为管理对象。此时该家具,该家具等设备应作为非特定电气用品的“其他带电气机械器具的家具”(その他の電気機械器具付家具,Other furnitures with electrical appliances)对待。

(4) 结构上是专门在医院、诊所作医疗用的电热治疗器,不作“家用电热治疗器”(家庭用

電熱治療器,Household heating therapeutic appliances)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

(5) “电热水器”(電気温水器,Electric storage water heaters)原则上指供水方式为水管直

接连接式的,或者烧水器容量大(大致超过10升)的产品。(不属于此种情况时,根据产品各自的结构、功能、用途等分别判断。)

不属于“电热水器”、专门用于烹饪的电热水器,作为非特定电气用品的“电开水壶”(電気湯沸器,Electric kettles)处理。

(6) “电热式玩具”的“玩具”指的是具有主要供儿童玩耍用的功能的产品,或者做成人物、

动物、卡通人物或轮廓上具有按比例缩放的模型装饰的产品。但若只是在产品表面作了局部卡通人物装饰而不具备游戏器具的功能时,不作“玩具”解释。

电热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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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动力应用机械器具

(1) “自动清洗干燥式马桶”(自動洗浄乾燥式便器,Automatically washing and drying

toilets)中,即使清洗装置、干燥装置与马桶在结构上可以分离,也应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解释为“自动清洗干燥式马桶”,并作为管理对象。

(2)为组装进机械器具内而设计制造的“电泵”(電気ポンプ,Electric pumps)若属于下述

任何一种情形,解释为“组装进机械器具内的结构特殊者”,不作为管理对象。

イ 无被覆时。

ロ 在电线连接端子部以外的部分,有实验指能触及的露出充电部之处的情形。

ハ 电线连接端子部不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

(イ) 是螺钉固定端子。

(ロ) 是快接端子(弹簧式无螺丝端子)。

(ハ) 是引出线(仅限于标称截面0.75 mm2以上者)。

ニ 设计制造为必须安装在机械器具上才能发挥送水等功能,若从机械器具上

拆卸下来,就会丧失电气用品形状的时候。

ホ 没有安装台或脚架时。

(3)使用皮带、联轴节的电泵,当电机与泵不是组装在同一底座上时,解释为设施或设备,

不作为管理对象。但其附带的电机应按《施行令》的《附表二》六所示之小型交流电机处理。

(4)“冷藏展示柜”(冷蔵用のショーケース,Refrigerating showcases)或“冷冻展示柜”(冷

凍用のショーケース,Freezing showcases)的“额定功率”指作冷却装置用的电机功率合计值。

(5)“电动按摩器”(電気マッサージ器,Electric massagers)指以按摩为目的者。除此之

外的家庭用电动力应用治疗器类,除“指压代用器”(Finger pressure (shiatu) simulators)外,均按“其他家用电动力应用治疗器”(その他の家庭用電動力応用治療器,Other electric motor-operated or magnetically driven appliances for house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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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apeutic use)处理。

(6)“自动售货机”(自動販売機,Vending machines)按以下方式处理。

“放电灯”(放電灯, Discharge lamps)指带“放电灯镇流器”(放電灯用安定器,ballasts for discharge lamps)的放电灯(不包括内置电子式启动-接通电路的灯泡形的荧光灯)。但当自动售货机内安装有放电灯或白炽灯泡,而没有电机、电磁振荡器(包括线圈)时,解释为“广告灯”,不作为管理对象。 ロ ハ

使用纸币、硬币及有货币价值的东西(卡片等)来销售货物者,解释为“自动售货机”,作为管理对象。 ニ

销售有货币价值的东西(卡片等)的机器(包括带有纸币、硬币找赎装置的机器在内)不解释为“兑换机”,而是解释为“自动售货机”,作为管理对象。

(7)“电动玩具”(電動式おもちや,Electric motor-operated toys)的“玩具”指的是具有主要

供儿童玩耍的功能的产品,或者做成人物、动物、卡通人物或轮廓上具有按比例缩放的模型装饰的产品。但若只是在产品表面作了局部卡通人物装饰而不具备游戏器具功能时,不作“玩具”解释。

(8)“电动玩具及其他电动力应用游戏器具”指主要依靠电机、电磁振荡器等达成目的的器

具,包括使用装置来接收和返回硬币,而且以此为唯一目的的器具在内。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电子游戏机”(電気遊戯盤,Electric game machines)。 7

其他交流电气机械器具

(1)在结构上专门用于医院、诊所医疗用的“磁气治疗器”,不作为管理对象。

(2)洗澡水等的金属离子杀菌装置用的电源装置包括在“电浴器电源装置”范围之内。

(3)关于“直流电源装置”,规定如下:

イ 所谓充电器,包括在“直流电源装置”范围之内。

液体收纳装置包括收纳装了液体的罐头、瓶子等供销售用的容器的装置在内。

- 13 -

ロ 车用扩音装置用的产品,若可连接在一般家庭设备上使用,则作为管理对象。

ハ 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按“无线电通讯机试验用等其他结构特殊者”解释,不

作为管理对象:

(イ) 直流电源装置的电源开关动作可以通过位于操作负荷侧的设备进行时。

(ロ) 结构上与无线电通讯机成为一体,或者以专用连接器、电缆类与无线电通

讯机连接,不能供该无线电通讯机之外的电源使用时。

(ハ) 装有精度不低于精密级(相当于JIS规定的2.5级)的仪表,用于无线电

通讯机监听时。

(ニ) 内置有用于监视无线电通讯机的高频特性等的仪器(驻波检测器、频谱分

析仪等)时。

ニ 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按“其他结构特殊者”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

(イ) 内置有维修业者专用的、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或调整用的测试仪器时。

(ロ) 属于为组装到电子计算机、无线电通讯机、自动控制器等而特别设计、制

造的器具时。此处之“特别设计、制造”仅指以专门组装到该机械器具内为前提而设计、制造,并内置于该机械器具的情形。(此点下同)

(ハ) 为防爆结构时。

(ニ) 附属于工厂或工作场所的配电盘、仪表盘等处使用时。

(ホ) 除(イ)~(ニ)所述之外的属于为组装到某种特定的机械器具内而特别

设计、制造的器具时。

- 14 -

三、 非特定电气用品

1

电线及电热地板线(電気温床線,Floor heating cables)

当“电热地板线”的外皮外侧有漏电检测用的裸铜线,其外侧又被覆有导电性乙烯的结构时,仅地板线部分解释为“电热地板线”,作为管理对象。 2

电线管类

(1) 设计制造为在预制装配式房屋等位置从墙壁两边使用的无底式开关盒,按“其他电线

管类或挠性电线管的金属制附属品”或“其他电线管类或挠性电线管的合成树脂制等的附属品”解释,作为管理对象。

(2) 电线管与衬套焊接在金属制盒子上时,解释为衬套与盒子的复合品,将其各自的名

称作为电气用品名,并作为管理对象。 3

熔断器

筒状熔断器(筒形ヒューズ,Tubular fuses)内的可熔体,其单体不作熔断器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 4

配线器具

属于带“筒状熔断器”(筒形ヒューズ,Tubular fuses)的断流开关(カットアウトスイッチ,Cutout switches),当熔断器的刀状端子属于与开关接触部共用的结构时,不作为管理对象。 5

小型交流电机

(1) 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而设计制造的、在电线连接端子部上有充电部位露出且属于下

述任何一种情况时,解释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结构特殊者”,不作为管理对象。

イ 无被覆时。

ロ 在电线连接端子部以外的部分上有实验指能触及的充电部位露出之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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ハ 电线连接端子部不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

(イ) 是螺钉固定端子。

(ロ) 是快接端子(弹簧式无螺丝端子)。

(ハ) 是引出线(仅限于标称截面0.75 mm2以上者)。

ニ 无安装台或脚架时。

ホ 脚架安装面的延长横穿过被覆时。

ヘ 驱动用的轴端未超出被覆的外侧时。

ト 在轴上直接开出蜗杆小齿轮时,属于锥轴,或者属于齿轮传动马达时。

(2) “单相电机”若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作为管理对象。

イ 推斥起动感应电机(反発始動誘導電動機) ロ 分相起动感应电机(分相始動誘導電動機)

ハ 电容起动感应电机(コンデンサー始動誘導電動機) ニ 电容感应电机(コンデンサー誘導電動機) ホ 短路环感应电机(くま取りコイル誘導電動機) ヘ 整流子电机(整流子電動機) ト 其他单相电机

6

电热器具

(1) “电烤面包机”(電気トースター, Electric toasters)指专用于烤切为薄片的面包的电

热器具。

(2) “电烤炉”(電気天火,Electric ovens)指的是基本处于密闭状态的容器或箱体内安装

有发热体,将该发热体发出的辐射热以及随容器内或箱体内空气温度上升而产生的对流热(包括因强制循环而产生的对流热在内)组合起来,利用这种组合热进行烹饪的电热器具。(一般所谓的电烤箱(電気オーブン, Electric ovens)就属于这种情况。) 另外,“电烤鱼器”(電気魚焼き器, Electric fish roasters)也与“电烤炉”形态相同,因而适用于同样的解释,把专门用于烤鱼者作为“电烤鱼器”对待。

- 16 -

(3) “电烘烤器”(電気ロースター, Electric roasters)指的是容器或箱体内安装有发热体,

利用该发热体发出的辐射热来烤肉、鱼等的电热器具。但若容器或箱体无门时,按“其他烹饪用电热器具”对待。

(4) “微波炉”(電気レンジ, Electric ranges)指兼有“电炉”(電気こんろ, Electric cooking

stoves)与“电烤炉”(電気天火,Electric ovens)功能,或者兼有“电炉”(電気こんろ,Electric cooking stoves)与“电烘烤器”(電気ロースター,Electric roasters)功能的静置式电热器具。

(5) “电炉”(電気こんろ,Electric cooking stoves)指的是由把电热线组装在热板上构成

的发热体、面状发热体、点状发热体或灯状发热体,或者这些发热体的复合品,以及可以放置锅具的台架(包括热板既做发热体用又做台架用的情形)、金属零件等构成,可以进行烧、煮等烹饪加工的、有热容量的电热器具。

(6) “电烤香肠器”(電気ソーセージ焼き器,Electric sausage roasters)指利用电极,专用

于烤香肠的电热器具。

(7) “电夹板铁模”(ワッフルアイロン,Electric waffle irons)指的是把烹饪对象放在两

块有发热体的加热板之间,由加热板所发出的热来烘烤烹饪对象的电热器具。

(8) “电热板”(電気ホットプレート,Electric cooking hot plates)指的是具有盘状或锅状

的容器(板子),把烹饪对象直接放在板子上进行烤、炒等的电热器具。但若以烹饪方法之中的炸为目的,则当作“电平底锅”处理。

(9) “电平底锅”(電気フライパン,Electric frying pans)指的是具有锅状容器,以对烹

饪对象进行炸、炒等加工为目的的电热器具。

(10) “电锅”(電気なべ,Electric deep frying pans)指的是具有锅状容器,主要用来煮烹

饪对象的电热器具。

(11) “电饭煲”(電気がま,Electric rice cookers)指的是用于煮米饭、麦饭的电热器具,

包括可保温者在内。但专用于煮粥等者,按“其他烹饪用电热器具”对待。

(12) “电壶”(電気ジャー,Electric jars)指的是没有煮饭之类的烹饪功能,专用于对烹饪

好的食品进行保温的电热器具,不论其感热控制方式是电气式还是电子式,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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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象。

(13) “电炸炉”(電気フライヤー,Electric fryers)指具有深度约为数十厘米的容器和炸笼,

能够对该容器内的食用油进行加热,从而对烹饪对象(马铃薯等)进行炸制加工的电热器具。

可以对烹饪对象进行炸制加工,但不属于“电炸炉”的电热器具,作为“电平底锅”对待。

(14) “电煮蛋器”(電気卵ゆで器,Electric boiled egg makers)指具有蒸汽发生装置或水加

热容器以及放蛋的台架,专门用来煮蛋的电热器具。

(15) “电保温盆”(電気保温盆,Electric warming boards)指具有安装有发热体的盆状器具,

把装有饮料食物的杯盘等餐具放在该器具上,专门对该饮料食物进行保温的电热器具。但若该发热体的热容量能使饮料食物沸腾,或者能进行烤、炒等烹饪加工时,则不属此列。

(16) “电加热台”(電気加温台,Electric warm serving trays)指具有安装有发热体的台状

器具,把容器放在该器具上,专门对该容器进行加热的电热器具。但若该发热体的热容量能使饮料食物沸腾,或者能进行烤、炒等烹饪加工时,则不属此列。

(17) “电牛奶加热器”(電気牛乳沸器,Electric milk warmers)指具有安装发热体的器皿、

专门对牛奶进行加热的电热器具。但若该发热体的热容量能使饮料沸腾时,则不在此限。

(18) “暖汤炉”(電気湯せん器,Electric bains maries)指具有安装有发热体的器皿,通过

装在该器皿内的热水对烹饪对象物进行加热或保温的电热器具。

(19) “其他理容用电热器具”(その他の理容用電熱器具,Electric heating appliances for skin

or hair care)中的“理容”包括(理发和)美容。此解释也适用于下述理容用机械器具中的“理容”。

(20) 使棒状的固体黏合剂溶融并且喷涂在粘合面上的喷胶(Glue guns)不属于“电熔接

器”(電気接着器,Electric plastic welders)而是按“其他工程用或工艺用电热器具”(その他の工作用又は工芸用の電熱器具,Other electric heating tools for handwork or handcraft)对待。

- 18 -

(21) “蒸毛巾器”(タオル蒸し器,Electric hot hand towel steamers)指具有安有蒸汽发生

装置的箱体、专门用于蒸毛巾的电热器具。

(22) “电热板”、“电热垫”和“电热脚垫”分别作如下解释。

イ “电热板”(電熱ボード,Electric heating boards)指不属于“电热垫”或“电热脚垫”、

表面不柔软,无弹性者。

ロ “电热垫”(電熱シート,Electric heating floor sheets)指的是可以折叠的、并且

折叠后不能自行复原者。

ハ “电热脚垫”(電熱マット,Electric heating floor mats)指的是表面(单面或双

面)材料柔软,有弹性者。

(23) “电干燥器”(電気乾燥器,Electric dryers)不包括具有电机者在内。

(24) “电熔接器”(電気接着器,Electric plastic welders)包括利用电热使装了食品等的合

成树脂保存袋熔化粘接的密封保存机在内。

(25) 利用加热器所发出的热产生蒸汽,专门用于清洗厨房、窗玻璃、地板、地毯等的所

谓蒸汽清洁器(スチームクリーナー,Steam cleaners)不按“电消毒器”(電気消毒器,Electric sterilizers)、“湿润器”(湿潤器,Electric humidifiers)或“电蒸汽熨烫机”(電気湯のし器,Electric cloth steamers)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

7

电动力应用机械器具

(1) 链式输送机(チェンコンベア,Chain conveyors)不作“皮带式输送机”(ベルトコン

ベア,Belt conveyors)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

(2) 通过使气袋膨胀的方法防止褥疮的机械器具,如果空气压缩机与该机械器具分别放

置,那么其中的空气压缩机解释为“空气压缩机”(空気圧縮機,Electric air compressors),作为管理对象。但若该机械器具有按摩功能,则将整个机械器具解释为“电按摩器”(気マッサージ器,Electric massagers),并作为管理对象。

(3) 为组装进机械器具内而设计制造的“空气压缩机”(空気圧縮機,Electric air

compressors)如果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则解释为“组装进机械器具内的结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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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作为管理对象。

イ 无被覆时。

ロ 在电线连接端子部以外的部分上有实验指能触及的充电部位露出之处的情

形。

ハ 电线连接端子部不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

(イ) 是螺钉固定端子

(ロ) 是快接端子(弹簧式无螺丝端子)

(ハ) 是引出线(仅限于标称截面0.75 mm2以上者)

ニ 设计制造得若非安装在机械器具上就不能发挥压缩空气的功能,若从机械

器具上拆卸下来,就会丧失电气用品的形状时。

ホ 无安装台或脚架时。

(4) 挂皮带的电动搅拌机解释为设施或设备,不作为管理对象。

(5) 用于粪尿净化槽的、带搅拌机构的机械器具,除了上述(4)的情形之外,解释为

“电搅拌机”(電動かくはん機,Electric stirring machines),作为管理对象。但若有送风装置,则按特定电器用品中的“电气泡发生器”(電気気泡発生器,Electric bubble generators)处理。

(6) “食物混合器”(フッドミキサー,Electric food processors)指用来捣碎、搅拌食

物的器具以及用来切(碎切等)蔬菜的器具。不带容器、只有叶片者,按“电动搅拌机”(電動かくはん機,Electric stirring machines)处理。但手持式的专用于食物的混合器具则按“食物混合器”处理。

(7) “电座钟”(電気置時計,Electric table clocks)及“电挂钟”(電気掛時計,Electric

wall clocks)指具有电机装置的用来表示时刻的时钟。

(8) 用于在文件资料上打孔的钻床式电动打洞机等,若明显是用于办公,则作为“办

公机械器具”(事務用機械器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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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办公用印刷机(事務用印刷機,Office printing machines)指使用特定的原版将

同一份文件做成多份的,主要用于办公的机器。

(10) 当放入或取出硬币时,会自动在折子上记录金额的所谓存钱机(貯金機),解释

为“硬币计数机”(硬貨計数機,Electric coin counters),作为管理对象。

(11) 对具有货币价值的卡片等进行结算并支付货币者,按“兑换机”(両替機,Money

changers)处理。

(12) “电刷”(電気ブラシ,Electric brushes)指用于涂布东西、去除污垢等等带刷子

的手持式机械器具。但若有吸尘功能,则不在此限。

(13) “换气扇”(換気扇,Ventilation fans)指用于建筑物、起居室、浴室等处吸排内

外部空气的机械器具,包括带热交换器者在内。但若安装在通风管之间,且不带热交换器的话,则按“送风机”(送風機,Blowers)处理。

(14) “送风机”(送風機,Blowers)指具有(13)所述“换气扇”之外的功能的送风装置。

(15) 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而设计制造的“送风机”,若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则解释

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结构特殊者”,不作为管理对象。

イ 无被覆时。

ロ 在电线连接端子部以外的部分,有实验指能触及的露出充电部之处的情形。

ハ 电线连接端子部不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

(イ) 是螺钉固定端子。

(ロ) 是快接端子(弹簧式无螺丝端子)。

(ハ) 是引出线(仅限于标称截面0.75 mm2以上者)。

ニ 设计制造为必须安装在机械器具上才能发挥送风功能,若从机械器具上拆

卸下来,就会丧失电气用品的形状时。

ホ 无安装台或脚架时。

- 21 -

ヘ 送风叶片无罩壳时(带风管安装用的突缘等部件时除外)。

(16) “电冷气机”(電気冷房機,Electric air conditioners)的“电机额定功率的合计”指

安装于该电冷气机上的压缩电机、送风电机等各个电机的额定功率的合计值。

(17) “电除湿器”(電気除湿機,Electric dehumidifiers)若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而设计

制造,且无专用被覆时,解释为半成品,不作为管理对象。

(18) “电除湿器”的“额定功率”指作为冷却装置的电机的功率的合计值。(“电气冷藏

箱”(電気冷蔵庫,Electric refrigerators)、“电气冷冻箱”(電気冷凍庫,Electric freezers)、“电冷水机”(電気冷水機,Electric water coolers)、“电动机”(電気製氷機,Electric ice makers)同。)。

(19) “风机盘管机组”(ファンコイルユニット,Electric fan coil units)指使用位于机

体之外的热源及冷源对室温进行调节者。“风扇式对流换热器”(ファン付コンベクター,Electric fan convectors)指利用机体之外的热源的暖气设备。

(20) 以设置于隐蔽场所为目的的“风机盘管机组及风扇式对流换热器”(译注:日本人

往往不能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此处可能是“„风机盘管机组‟及„风扇式对流换热器‟”)若无专用机壳、吹风栅格等,解释为半成品,不作为管理对象。

(21) “热风取暖器”(温風暖房機,Electric hot-air heaters)的“额定功率”指电机的额定

功率值,若无送热风装置,则不作为管理对象。

(22) “空气清洁机”(空気清浄機,Electric air cleaners)指有活性炭过滤器、高密度纤

维过滤器、高压集尘电极等集尘功能的、专门用以清洁空气的机器。

(23) “电动扫地机”(電気掃除機,Electric vacuum cleaners)指用电力吸取、收纳居

住环境内的垃圾、灰尘等的机器。专门用以接收水、洗涤剂、金属屑等通常不存在于住宅起居室内的东西的机器则不作为“电动扫地机”处理,而是按“其他电动吸尘器”(その他の電気吸じん機,Other electric dust absorbers)处理。

(24) “电铃”(ベル,Electric bells)、“蜂鸣器”(ブザー,Electric buzzers)、“电编钟”

(チャイム,Electric chimes)、“警笛”(サイレン,Electric sirens)是否属于“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结构特殊者”准用“5. 小型交流电机”之(1)的规定。

- 22 -

(25) “电动工具”(電動工具,Electric power tools)指结构为手持式、台式、其他可

搬式者,此外的东西不属于工具,不作为管理对象。

(26) “电喷泉”(電気噴水機,Electric fountains)只以额定功率1.5kW以下者为对象。

(27) “其他家用电动力应用治疗器具”(その他の家庭用電動力応用治療器,Other

electric motor-operated or magnetically driven appliances for household therapeutic use)指“电按摩器”(電気マッサージ器,Electric massagers)和“指压代用器”(指圧代用器,Finger pressure (shiatu) simulators)之外的电动力应用治疗器。若不以康复等作为主要目的,则不按治疗器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

(28) 专门用于医院、诊所医疗用的电动力应用治疗器不按“家用电动力应用治疗器”

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

8

光源及光源应用机械器具

(1) 在投射8毫米胶片的机械器具之中,若以静止投射各个场面为主要用途,并且没有

编辑装置的话,作为“幻灯机”(スライド映写機,Slide projectors)处理。

(2) 可以把缩微胶片装入幻灯片框进行投射的机械器具不作为“缩微胶片阅读器”(マイ

クロフィルムリーダー,Microfilm readers),而是按“幻灯机”(スライド映写機,Slide projectors)处理。

(3) 可以投射缩微胶片以外的小型胶片(110尺寸、碟片尺寸等)的机械器具,按“幻灯

机”(スライド映写機,Slide projectors)处理。

(4) 具有可以投射35毫米胶片的装置的缩微胶片阅读器(マイクロフィルムリーダー,

Microfilm readers),作为“幻灯机”(スライド映写機,Slide projectors)处理。

(5) 关于“白炽灯泡”(白熱電球,Incandescent lamps),是以JIS C 7501 (2000)所规定的

一般照明灯泡、JIS C 7523 (2000)所规定的家庭用小型灯泡、JIS C 7530(1999)规定的球泡(ボール電球)及类似的灯泡作为对象。

(6) 内置电子式启动、开通电路的灯泡形荧光灯,按“荧光灯”(蛍光ランプ,Fluorescent

lamps)处理。

- 23 -

(7) “台灯”(電気スタンド,Pedestal lighting fixtures)指的是除手灯(ハンドランプ,

Hand lamps)、庭院灯具(庭園灯器具,Garden lighting fixtures)及装饰用灯具(装飾用電灯器具,Decorative lighting fixtures)之外的、能像桌用台灯、落地灯等那样在接通电源的状态下能够很容易移动到别处的灯具(设置到水槽内的灯具除外)。但在舞台、摄影棚等场所用于投光、投射的照明灯具,按“其他白炽灯具”(その他の白熱電灯器具,Other incandescent lamp fixtures)或“其他放电灯具”(その他の放電灯器具,Other electric discharge lamp fixtures)处理。

(8) 以高辉度灯泡、卤素灯泡等为光源,用反射板等对光进行反射,将反射光用于照明

的所谓间接照明方式的立灯,按“台灯”(電気スタンド,Pedestal lighting fixtures)处理。

(9) 可以不用工具就可以进行安装的床灯(ベッドランプ,Bed lamps)、镜灯(ミラー

ライト,Mirror lights)等,解释为“台灯”(電気スタンド,Pedestal lighting fixtures),作为管理对象。

(10) “家用悬吊式荧光灯具”(家庭用つり下げ型蛍光灯器具,Household pendant

fluorescent lamp lighting fixtures)中的“家用”不包括专门用于展示室、大厅的情形或附带装饰功能的情形,“悬吊式”指电源使用连接器连接(包括用灯线盒(ローゼット,Rosettes)连接的情形在内),用软线、链子、绳带及其他类似物品悬吊的情形。

(11) “手灯”(ハンドランプ,Hand lamps)指具有把手等供人携带功能的灯具。

(12) 不经过连接器,从室内配线等固定配线直接供给电源者,不属于“庭院灯具”(庭園

灯器具,Garden lighting fixtures),按“其他白炽灯具”(その他の白熱電灯器具,Other incandescent lamp fixtures)或“其他放电灯具”(その他放電灯器具,Other electric discharge lamp fixtures)处理。

(13) “装饰用灯具”(装飾用電灯器具,Decorative lighting fixtures)指的是具有以装饰为

目的而使光源的配光发生变化的装置的灯具及圣诞树用灯具。此处的“使光源的配光发生变化的装置”指用电动力等变换色调的装置、使光源自动闪灭的装置、或者使该装置或光源的光度自动变换的装置。“圣诞树”指的是室内用的悬吊式结构或带树形的结构,有不带灯头的灯泡的情形,有E5插座的情形,或者有灯头外径7mm以下、长度50mm以下的玻璃灯泡的情形。

(14) 与缝纫机组装为一体的缝纫机用照明器具等特殊器具用的灯具如果可以拆卸、其单

- 24 -

体可以作为灯具使用,则作为管理对象。但附属于机械器具的显示灯(指示灯等)不作为管理对象。

(15) 避难方向指示灯(誘導灯)解释为无照明功能,不作为管理对象。

(16) 以电子发光体及液晶等作为光源的灯具,不按“其他白炽灯具”(その他の白熱電灯

器具,Other incandescent lamp fixtures)或“其他放电灯具”(その他放電灯器具,Other electric discharge lamp fixtures)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但若电子发光体及液晶等是作为光源用于“广告灯”(広告灯,Advertisement lamps)等的时候,则按所对应的电气用品的电气用品名处理。

(17) 固定设置在建筑物的侧墙、杆柱等之上,不经连接器直接从室内配线等固定配线获

得电源供应者,不按“广告灯”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

(18) 专门用于医院、诊所医疗用的光治疗仪装置,不按“家用光治疗仪”(家庭用光線治

療器,Household therapeutic ray apparatuses),不作为管理对象。

(19) 不具有蜡纸版之类的复印装置的所谓电子黑板,不按“复印机”解释,按非对象处

理。

9

电子应用机械器具

(1) “电钟”(電子時計,Electronic clocks)指结构上没有电机的用于表示时刻的时钟。

(2) 使用一般广播用频率、专门用于接收紧急广播的接收机,属于“无线电接收机”(ラ

ジオ受信機,Radio receivers),作为管理对象。

(3) 所谓磁带录放机(テープデッキ,Tape decks)解释为“磁带录音机”(テープレコー

ダー,Tape recorders),作为管理对象。

(4) 广播卫星调谐器(BSチューナー,BS tuners)、通讯卫星调谐器(CSチューナー,

CS tuners)、DVD播放机、DVD记录机、HDD记录机等,当有声音输出(仅限于接在耳机或音箱上能够听到的信号)端子、使用内置开关或者依靠来自以有线方式或无线方式连接的外部机器的信号而单独动作时,解释为“其他音响设备”(その他の音響機器,Other audio equipment),作为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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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UHF变换器(UHFコンバーター, UHF converters)因为只是变换频率的设备,不作

“其他音响设备”解释(その他の音響機器,Other audio equipment),不作为管理对象。

(6) “磁带录像机”(ビデオテープレコーダー,Video tape recorders)包括放像专用机在

内。

(7) “工业用电视接收机”(産業用テレビジョン受信機)指不能接收一般电视广播者。

(8) 设计制作为可以接收一般电视广播的机械器具,即使在结构上显像部分与调谐部分

可以分离,也解释为“电视接收机”,作为管理对象。

(9) “超声波洗净器”(超音波洗浄機,Ultrasonic cleaners)包括所谓超声波洗手机(超音

波手洗い機)、超声波美容器(超音波美顔器,Facial equipment using ultrasonic waves)等使用超声波去除污垢、雀斑的机械器具。

(10) “电子应用游戏器具(仅限于与电视接收机连接使用者或具有阴极射线管者)”中之

“电视接收机”指《施行令》的《附表二》10 (9)所示者。

(11) 结构上专门用于医院、诊所等医疗用的低频治疗仪、超声波治疗仪、超短波治疗仪,

不按“家用低频治疗仪”、“家用超声波治疗仪”或“家用超短波治疗仪”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

10 其他交流用电气机械器具

(1) “带电灯的家具、带插座的家具以及带有其他电气机械器具的家具”中的“家具”指《日

本标准商品分类》(平成2年总务厅统计局)中的第83类所示的家具。

(2) 使用插头等连接器与室内配线相连接的陈列柜(ショーケース, Showcases),解释

为上述(1)所列家具。

(3) SCR、音量控制器等用导线连接的调光器(調光器,Electric light dimmers),当不能

收纳在1个箱子内时,解释为未完成品,不作为管理对象。

(4) 兼有速度调整、调光、开关等功能的、悬吊式的机械器具装置,解释为“调光器”( 調

光器,Electric light dimmers),作为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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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漏电检测器”(漏電検知器,Leakage current detectors)指将零相变流器与检测继电

器收纳在同一个箱体内的设备。

(6) “防盗报警器”(防犯警報器,Burglar alarms)指将控制器、异常检测功能、报警功

能组为一体的用于防盗的报警器。若在结构上专以报火警为目的,则不按“防盗报警器”解释,按非对象处理。

(7) 弧焊机(アーク溶接機,Arc welding machines)在结构上若能调整次级电流,则以

其最大值为该弧焊机的额定次级电流。

(8) “防扰器”(雑音防止器,Radio interference suppression devices)只限于有引出线或有

电线连接端子者。

(9) “防扰器”若是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而设计制造,其电线连接端子部上有充电部位露

出,且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则解释为“组装到机械器具内的构造特殊者”,不作为管理对象。

イ 无被覆时。

ロ 在电线连接端子部以外的部分,有实验指能触及的露出充电部之处的情形。

ハ 电线连接端子部不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形时。

(イ) 是螺钉固定端子

(ロ) 是快接端子(弹簧式无螺丝端子)

(ハ) 是引出线(仅限于标称截面不小于0.75 mm者)

ニ 设计制造为只有在安装到机械器具上才能发挥其功能,若从机械器具上拆卸下

来,就会丧失电气用品形状时。

(10) 结构上专门用于医院、诊所医疗的电位治疗器不当“家用电位治疗器”(家庭用電位

治療器,Household electric-potential therapeutic apparatuses)解释,不作为管理对象处理。

(11) “医用物质发生器”(医療用物質生成器,Producers of medical materials)包括生成

负离子、臭氧、电解水等的发生器在内。

2

- 27 -

II 便携式发电机

“便携式发电机”是指在结构上拥有发电原动机,并且便于搬运的发电机,本解释的适用对象暂定为以下:额定输出功率为3千伏安(kVA)以下的交流发电机和额定输出功率为3千瓦(kW)以下的直流发电机。

- 28 -

III 锂离子蓄电池

(1) 锂离子蓄电池指的是利用锂的氧化、还原反应而供应电能,锂在负极处呈离子状态时将会

蓄电的充电式电池,它是由单个或多个锂离子单电池构成的即用型(装到机器上之后能够作为电池使用的状态)的单位电池。人们通常将其称为“电池组”。在结构上,电池组包括锂离子单电池、具有足够强度能够容纳保护回路等零部件的电池容器、端子以及电子控制装置,也包括不完全具备电池容器、端子、电子控制装置等装置的电池组等。即用型的单锂电池也属于电池组之列。

(2) “单锂电池”指通过锂的氧化、还原反应而供应电能的充电式电池,由于其不具备真正的电池

容器、端子配置和电子控制装置,所以一般属于非即用型(参见JIS C 8711 (2006) 3.6)。

(3) “体积能量密度”指的是JIS C 8711 (2006)《便携式设备用锂电二次电池》3.5所述之额定容

量(Ah)与3.4所述之额定电压(公称电压)(V)的乘积除以单锂电池的最大外形尺寸(体积)所得之商。对于计算结果,将小数点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后作为单锂电池的体积能量密度。以瓦时每升(Wh/l)为单位。另外,单锂电池的体积能量密度由单锂电池的设计确定。

体积能量密度一般由电池制造机构(电池生产商)在规格书中提供。 实例如下所示:

锂离子单电池的体积能量密度

能量密度 =(额定容量1×额定电压2)/ 体积

体积 最大尺寸3) 高x宽x厚(方形) 半径的2次方x高xπ(圆柱形) 使用值 定义 最大尺寸指最大总高度、最大厚度、最大宽度、最大直径 测定方法 按JIS C 8711 4A e)规定测定 1)指电池制造商所指定的电池容量C5Ah(安时)。电气容量C5Ah是指在JIS C8711(2006)7.2.1规定的条件下对电池进行充电、保管及放电时,经过5小时能够供给的电气容量(参见JIS C8711(2006)3.5)。 放电终止电压指电池制造商的指定值。

2)指为指定或对单锂电池的电压进行定性而使用的合适的电压值。一般表示按5小时放电率进行额定容量测定时的平均放电电压值。

3)一般在电池制造商的规格书中有提供,是指出库时的状态。

这一尺寸不包括收缩管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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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到上部的端子部 高度到上部的端子部 高度到上部突出的导片端子部

(4) 汽车用

指用于《道路运送车辆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汽车”上的锂离子蓄电池。

(5) 带有原动机的自行车用

是指用于《道路运送车辆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带原动机的自行车”上的锂离子蓄电池。

(6) 医用机械器具用

专门用于在医院、诊所使用的以诊断、治疗或者预防人或动物疾病的,或者以影响人体或动物的身体结构或功能为目的的机械器具上的锂离子蓄电池。

(7) 工业机械器具用

指用于工人工作专用机械器具上的锂离子蓄电池。 具体使用实例如下: 

工作用手持终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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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工作用便携式打印机 工作用摄像机 工作用测试仪器 工作用无线设备

工作用通信设备(手机基站等) 人造卫星等宇航机械器具。

、消防、用机械器具,等等。

(8) 通过焊接等接合方法,固定于机械器具上不易拆卸的电池等结构特殊的锂离子电池

是指端子配置不固定,或者不具备强度足以能够容纳零部件的电池容器等结构特殊的锂离子电池,这种电池一般不考虑由消费者更换电池的情况。 (9) 安装

“安装”是指把锂离子蓄电池安装在终端用户使用的最终产品(设备)上的状态。若处于安装在设备上的状态时,锂离子蓄电池将视作设备的一部分,以此种状态进行的进口和销售不解释为《电气用品安全法》所言之锂离子蓄电池的进口、销售行为,不属于管理对象。

当不属于安装状态,而是以电池单体(维修更换用)形式进口、销售时,将作为《电气用品安全法》中所言之锂离子电池的进口、销售行为解释,并作为管理对象对待。

(10) 同一包装

“同一包装”(同梱)是指锂离子电池与机器相分离,并且与机器包装在同一包装容器内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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