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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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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

1.1、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奖惩流程更规范,作业更流畅,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公司之全体员工。

2、申请与审批

3、申请流程

3.1、奖惩申请的提报

3.1.1、本部门员工的奖惩提报

由用人部门填写《奖惩申报表》,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

3.1.2、跨部门员工的奖惩提报

员工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可由管规执行单位提报奖惩,管规执行单位填写《奖惩申报表》会签员工所属部门后交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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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奖惩申请审核

人力资源收到各部门送交的《奖惩申报表》后,应就奖惩事由等进行审核,并负责该文件后续的流转,直至签核完毕。

3.2、核决权限

奖惩之核决权限以最终核决权限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3.2.1、以下人员之奖惩,由主管副总核准;

3.2.2、之奖惩,由主管副总及总经理核准;

3.2.3、以上人员奖惩,由总经理核准;

3.2.4、处罚金额不少于500元由总经理核准。

3.3、《奖惩申报表》如提报为惩处事宜,应交本人签字接收。

3.4、发布奖惩令

3.4.1、人力资源接到核准之《奖惩申报表》后,予以发布奖惩令;3.4.2、奖惩令应于公告栏内至少张贴三天。

3.5、奖惩令发布后,公司在其薪资支付日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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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奖励与惩处基本原则

4.1、对于同一事件只能提报一种奖惩,且不可重复奖惩。

4.2、其他管理规定所涉及之奖惩均需依照本规定执行,严禁其它任何形式的现金奖励与惩处。

4.3、员工由于被惩处,每月被罚款的薪资不高于当月核定薪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未扣完之扣款下月扣除(离职除外)。

5、奖励与惩处细则

5.1、奖励

5.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可获得100-200元奖励及通报表扬,于薪资支付日一并发给:

5.1.1.1、对于主办工作有重大改革,推展有显著绩效者;

5.1.1.2、遇紧急突发事件处理得当,极力抢救并减少或避免公物损失者;

5.1.1.3、节省原物料或利用废料有显著绩效者;

5.1.1.4、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5.1.1.5、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5.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可获得200-500元奖励及通报表扬,于薪资支付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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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给:

5.1.2.1、对于危害公司权益之事件能事先预防或举报使公司免于重大损失者;

5.1.2.2、遇紧急突发事件,冒生命或身体危害之危险奋勇救护,保全人命或公物者;

5.1.2.3、对提高产品质量或降低成本有特殊绩效者;

5.1.2.4、对维护公司声誉、塑造公司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5.1.2.5、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5.2、惩处

5.2.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于薪资支付日一并扣除:

5.2.1.1、首次被发现在工作时间谈天、嘻笑、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刊、上网查看与工作无关之内容者;

5.2.1.2、首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且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5.2.1.3、在公司/厂区内未佩戴识别证,违反公司着装规定者;

5.2.1.4、生产人员拒不接受轮班者;

5.2.1.5、公司员工车辆进出公司不按要求出示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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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其他类似行为者。

5.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处以100-200元的罚款,于薪资支付日一并扣除:

5.2.2.1、违反5.2.1项所列之行为两次以上者;

5.2.2.2、工作时间内怠工或首次发现睡觉者;

5.2.2.3、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5.2.2.4、防碍生产工作秩序,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节轻微者;

5.2.2.5、初次不遵从主管人员指挥,情节较轻者;

5.2.2.6、禁烟区吸烟者;

5.2.2.7、部门内发生重大事件,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者;

5.2.2.8、恶意诽谤,制造事端者;

5.2.2.9、违反操作规程造成1000元以下经济损失者;

5.2.2.10、故意损坏公司设备及公共设施者;

5.2.2.11、作为档案管理员,未及时备份档案,致使档案丢失无法恢复者;

5.2.2.12、擅自调换电脑设备及资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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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3、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之会议或有特殊原因未提前报备者;

5.2.2.14、对公司已公示之制度、、规范、要求等,应知而不知,或不遵循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者。

5.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处以200-500元罚款,于薪资支付日一并扣除:

5.2.3.1、因个人疏失操作不当,损坏机器设备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且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者;

5.2.3.2、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尚未造成后果者;

5.2.3.3、在工作时间从事非工作内容的活动,如:打纸牌、麻将等;

5.2.3.4、投机取巧、隐瞒、蒙蔽或谋取非份利益,情节较轻且在500元以内者;

5.2.3.5、对主管指示或有限期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导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5.2.3.6、虚报/谎报差旅费及相关费用500元以内,有费用事实,但报支金额不符者,追缴多报支现金;

5.2.3.7、保管不利使工作资料丢失者;

5.2.3.8、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档案者(含电子档和打印稿);

5.2.3.9、擅自销毁各部门内部档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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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0、出入公司/厂区不遵从规定或携带物品,拒绝警卫查询者;

5.2.3.11、泄露和谈论个人及他人薪资信息,情节较轻者;

5.2.3.12、旷工半日者;

5.2.3.13、其他类似行为者。

5.2.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处以500-800元罚款,于薪资支付日一并扣除:

5.2.4.1、携带危险、违禁物品至公司/厂区者;

5.2.4.2、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制造事端者;

5.2.4.3、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2.4.4、遗失、损毁公司重要物件或工具者;

5.2.4.5、遗失、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5.2.4.6、拒不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经劝导仍拒不听从者;

5.2.4.7、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2.4.8、在公司/厂区内制造私人物品或命令他人制造私人物品者;

5.2.4.9、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避免措施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利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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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损害者;

5.2.4.10、瞒报事故者;

5.2.4.11、员工打卡需亲自为之,若托人或受托打卡、故意毁损、涂改、伪造出勤卡经查实者。

5.2.4.12、虚报/谎报差旅费及相关费用1000元以内,无费用事实,报支金额不符者,追缴多报支现金;

5.2.4.13、未依规定确保资料安全,造成资料损失者;

5.2.4.14、旷工1日者;

5.2.4.15、其他类似行为者。

5.2.5、降职和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

5.2.5.1、降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降职处分(部门在提报时需附相应证明文

件或资料),自职位变动生效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职务给付薪资:

5.2.5.1.1、工作消极缺乏责任心,经教育愿意悔改者;

5.2.5.1.2、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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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3、其他类似行为者。

5.2.5.2 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部门在提报时需

附相应证明文件或资料):

5.2.5.2.1、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达10000元及以上者;

5.2.5.2.2、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者;

5.2.5.2.3、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2.5.2.4、对公司同仁及其家属实施暴行、威胁或唆使他人实施暴行、威胁,经查属实者;

5.2.5.2.5、在工作场所内参与、斗殴或有其他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5.2.5.2.6、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之机密者;

5.2.5.2.7、故意损害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财物者;

5.2.5.2.8、聚众要挟、煽动、破坏劳资关系,妨碍工作秩序者;

5.2.5.2.9、偷窃、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经查属实者;

5.2.5.2.10、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达2000元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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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11、损害公司形象、声誉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者;

5.2.5.2.12、员工兼职或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经查属实者;

5.2.5.2.13、伪造或编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及模仿他人笔迹签名者;

5.2.5.2.14、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工作信息者;

5.2.5.2.15、恶意虚报费用达1000元及以上者;

5.2.5.2.16、违反5.2.2,5.2.3,5.2.4所列行为3次以上的;

5.2.5.2.17、泄露和谈论个人及他人薪资信息,情节严重者;

5.2.5.2.18、员工连续旷职3日或连续365天内累计旷工6日者,公司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

5.2.5.2.19、违反公司其他制度规定,按相关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标准者;

5.2.5.2.20、在公司拉帮结派者;

5.2.5.2.21、不服从岗位调动安排者;

5.2.5.2.22、工作时间发现睡觉2次以上的;

5.2.5.2.23、其他类似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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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对于员工不按公司管理规章作业或因职务过失,造成公司名誉或利益受损的,除视情节轻重以罚款、降职、解除劳动关系论处外,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权利。

6、附则

6.1、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制定并负责解释。

6.2、修订

本制度在必要修订时,由公司人力资源负责收集修订意见,转呈公司总经理核准。

6.2、实施

本制度自核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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