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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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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

第一条 物业管理费

1、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

2、日常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租赁经营商户按其租赁商铺的面积交纳,具体缴纳金额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等;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共能耗分摊;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行政办公费用;

8、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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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法定税费;

11、其它属于物业管理支出范围的费用。

第三条 交费时间:租赁经营商户应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或实际办理交付手续时间之日起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条 双方约定的交费方式

1、银行转账;

2、现金交费。

第五条 如商户租赁期内商铺处于空置状态,除有合同特别约定以外,商户仍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追缴及滞纳金的计收:租赁经营商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如未按时交纳且在管理公司催促无效后,管理公司保留采取停止供应水、电、通讯等手段、以及法律诉讼等方式和权力追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务费及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的千分之三。

第七条 其它有偿服务费用:管理公司受租赁经营商户的委托对其租赁商铺内商户的自有部位、自有设备提供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的有偿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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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代收费服务:租赁经营商户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电信、宽带、有线电视等代收费服务,具体代办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管理公司违反本协议,租赁经营商户有权要求管理公司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租赁经营商户造成损失的,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租赁经营商户违反本协议,使管理公司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商户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租赁经营商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以下情况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需要且事先已书面告知各租赁经营商户的;

(3)因部门暂时停电、停水、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

(4)因非管理公司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为维护公众、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管理公司因采取紧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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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造成租赁经营商户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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