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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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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分局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根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局直各单位、各派出所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部、省厅、市局、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情况。

3、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4、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6、对上级、、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7、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上级和本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本局党组作出安排。

2、谈话由党组、或副、纪检负责人负责,纪检成员和相关单位负责参加。

3、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局党组和负责纪检、督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单位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局党组和纪检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4、谈话前5天,由局党组和纪检人员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1、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2、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3、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谈话对象平行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局党组和纪检、督察负责人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0一0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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