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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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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浙温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文盲,个体。2010年2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瑞安市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某,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以温检刑诉一(201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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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指派检察员程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指控:2012年5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其哥哥徐某某的加工厂内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扭打,致使杨某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5月14日,徐某某主动到机关投案。公诉人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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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不够清楚,证据尚不充分;本案重要证人杨文的证词真实性存在疑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有自首、赔偿等情节,予以最大幅度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其哥哥徐某某的箱包配件加工厂内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扭打,两人摔倒在地,致使杨某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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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列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5月12日晚上8、9时许,自己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自己的箱包加工厂内,员工杨某某和他的弟弟过来结算工资。因自己的老婆不在,自己叫他们次日过来领工资,杨某不肯,要马上拿到工资。为此,自己与杨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扭在一起,推来推去,两人都倒在地上。自己嫂子蔡某某过来把自己拉起来,杨某也被他弟弟拉起来,脖子处好像有被抓伤的红色伤痕。杨某起来后说晚上要把自己搞死,就和他弟弟走了。后来哥哥徐某某和邻居徐启黄就拿了1800元人民币送给杨某他们了。自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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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投案自首。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徐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害人杨某。(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12日21时许,自己和哥哥杨某到四甲村哥哥上班的厂里结算工资,因为哥哥提前离开就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结算,总共是1070元。哥哥要求对方把工资马上给他,但是老板不肯,说钱在他老婆那里,于是老板就和哥哥发生了争执,接着他们就互指手指,之后那老板就用手朝自己哥哥的头上猛砸了两三下,自己哥哥就抓住老板的手,两人就一起摔倒在地。那老板站起来用脚踹了自己哥哥几下,接着有个妇女过来拉走了老板。于是自己过去把哥哥扶起来,后把他送到瑞安市人民医院,那厂里的老板垫付了三万元的医药费。自己哥哥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6日死亡。辨认笔录证实,经杨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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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4号照片上徐某某就是打伤其哥哥杨某的人。(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12日晚上9时许,徐某某箱包加工厂的员工杨某和他弟弟来到徐某某的加工厂要求结算工资,徐某某说今晚没有现金不能结算,次日将工资给杨某,杨某不肯,双方发生争吵。过了一会儿,自己看到杨某在办公桌上一拍,徐某某就用手指戳杨某,双方就扭在一起。自己跑过去劝架,看到徐某某和杨某都倒在办公桌旁边的地面上,自己上前把徐某某扶了起来,杨某的弟弟把杨某拉起来,自己看到杨某的脖子上有被抓破的痕迹。自己打电话给丈夫徐某某,后徐某某拿了1800元人民币给杨某。(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12日晚8时许,自己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菜场附近的家中,听到隔了十几米远的徐某某加工厂里面有人吵架。自己走到徐某某加工厂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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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看到两个外地人和徐某某在吵,其中那个年长的外地人脖子上有血流出来。自己就把年长的外地人拉到门外,劝他们不要吵,并问那个年长的什么事情,他说他们两兄弟不干了,找老板徐某某结帐,总共1800元钱,并说:“晚上钞票不给我,就搞死你”,之后两兄弟就回去了。接着徐某某的哥哥徐某某过来,自己就把刚才的事情跟他说了,后自己在路上找到那两兄弟,把1800元钱给了那年长的外地人。辨认笔录证实,经徐某某对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确认6号照片上的杨某就是和徐某某吵架的那个年长的外地人。(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12日晚上8点多,自己妻子蔡某某打电话给自己说徐某某在家里和人打架了,自己赶回家,和徐某某打架的人已经离开,徐某某告诉自己说他的工人杨某和他弟弟刚才过来结算工资,自己让他们明天过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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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杨某不肯,一定要晚上拿钱,还拍了桌子,于是就和杨某扭打起来。自己骂了几句徐某某,怕外地人会搞什么麻烦,自己向邻居徐某某借了点钱凑了1800元钱给了杨某。自己听妻子蔡某某说徐某某和杨某扭在一起扭来扭去,后两人倒在地上,自己过去把徐某某拉起来,杨某的弟弟把杨某拉起来。案发后通过瑞安仙降街道对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协议,因为家里困难,自己家里人拿了4万元钱给对方,其他的钱都是出的。被害人杨某住院时自己家里人已向医院交了2万元的医疗费。(6)瑞安市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四甲村徐某某的箱包配件加工厂内及现场的概况。(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杨某主要损伤有头部外伤致左颞急性硬膜外血肿、左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左颞骨骨折,其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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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重伤。(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杨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9)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证实被害人杨某在瑞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时,被告人徐某某家属预缴了20000元的医疗费。(10)调解协议书,证实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元。(11)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向机关投案的经过情况。(12)浙江省瑞安市人民(2010)温瑞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0年2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瑞安市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13)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及被害人杨某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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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公诉人列举的上列证据均合法、有效,并能够互相印证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相互扭打,致杨某头部受伤,事实不够清楚,证据尚不充分。经审查,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称自己与杨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扭在一起,推来推去;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看到被告人徐某某用手朝被害人的头部猛砸二、三下;法医鉴定结论证实死者杨某头面部及四肢多处表皮剥脱,左颞部曾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因此,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相互扭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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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工资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其家属又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徐某某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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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彭 聃 审 判 员 周 坚 国 人民陪审员 池 万 春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占 长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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