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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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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今天⼩编给⼤家分享的是关于最新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希望⼤家喜欢!  第⼀条 为加强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主体⼯程同时投产或者使⽤,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竣⼯后,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段,考核该建设项⽬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与建设项⽬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段,各项⽣态保护设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设计⽂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民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作。

  县级以上地⽅⼈民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的主体⼯程完⼯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投⼊⽣产或者运⾏。需要进⾏试⽣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投⼊试运⾏。  第七条 建设项⽬试⽣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提出试⽣产申请。  对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设施建设项⽬,由建设项⽬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试运⾏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报批⾸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可进⾏试运⾏。

  第⼋条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接到试⽣产申请之⽇起30⽇内,组织或委托下⼀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产的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产申请经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进⾏试⽣产。

  第九条 建设项⽬竣⼯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

  第⼗条 进⾏试⽣产的建设项⽬,建设单位应当⾃试⽣产之⽇起3个⽉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产3个⽉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建设单位应当在试⽣产的3个⽉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继续进⾏试⽣产。试⽣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核设施建设项⽬试⽣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第⼗⼀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为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为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为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态环境产⽣影响的建设项⽬,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收到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起30⽇内,完成验收。

  第⼗五条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在进⾏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和⾏业主管部门等成⽴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适应主体⼯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点位、机构设置及⼈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产进⾏指标考核,对施⼯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所在地地⽅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不得正式投⼊⽣产或者使⽤。

  第⼗⼋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者使⽤的建设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环境保护验收。

  第⼗九条 国家对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实⾏公告制度。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条 县级以上⼈民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底前和12⽉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产建设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程同时投⼊试运⾏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试⽣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建设项⽬投⼊试⽣产超过3个⽉,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试⽣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程正式投⼊⽣产或者使⽤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从事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作⼈员在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作中徇私舞弊,滥⽤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六条 建设项⽬竣⼯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统⼀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2002年2⽉1⽇起施⾏。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四号令《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规定》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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