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及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化工机械、化学矿山和施工企业以外的所有化工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企业的各项工作都应创造良好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企业应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推行“三全”安全管理机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企业的科研、设计、建设和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各项法令、规程、规定、条例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及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应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节 各级领导人员安全职责 第三条 厂长安全职责
1·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程和指示,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的决议。
2·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关心群众,爱护群众,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与工业卫生状况。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和组织,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全厂性的安全教育宣传培训与考核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7·组织全厂性安全大检查,对重大不安全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消除。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指示和决定。
2·组织制订或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负责组织对新工人的车间级教育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组织考核。
5·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措施、整改不安全隐患,使车间设备、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6·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7·加强对群众性安全组织领导,支持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第五条 工段长(值班主任)、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厂、车间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并落实个人岗位安全职责。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搞好“三全”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2·负责对新工人(实习、培训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搞好班组安全达标活动。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搞好本段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5·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7·搞好清扫、整理工作,保持作业场所整齐清洁。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分别明确本部门的具体安全职责(职责细化)。 第六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协助厂长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制度。
2·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 5·组织、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不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工作。 6·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负责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8·负责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工作。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参加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9·组织实施对工业卫生的监测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10·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署降温用品。 11·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有权制止;遇紧急情况,可先令其停止工作或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1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保卫(防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消防、交通、要害岗位和剧毒物品、炸药、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编制或修订企业消防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专业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培训工作。
3·组织防火检查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负责动火、用火等工作的审批、监督。
5·负责灭火器材的计划编制、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6·负责火警、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区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 机械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特别是要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
2·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和安全装置等的检查、校验工作。
3·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大检修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组织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不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5·负责设备事故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生产管理(计划、技术、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与文明生产的项目。 3·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调查。
4·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 5·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不准挪作他用。 6·各级生产调度会议要同时布置安全工作。生产调度根据安全和生产技术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
7·妥善果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及时处理事故,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
8.。涉及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等,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在试制、投产前,应向车间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
9.。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及疑难问题的攻关研究。 10.。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条 经营管理(供销、财务、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各种防护器材和灭火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
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编制、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品管理规定,做好仓库防火和危险品、气瓶管理工作。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厂区交通规定,做好车辆、船只及驾驶人员的年度检审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人育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对新工人(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2·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工人分配和调整工作,认真执行化工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的规定。
3·控制加班、加点,实行劳逸结合。 4·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5.。劳动合同的安全内容,必须符合生产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供应发放工作。 2·负责本部门所属锅炉、气瓶(罐)、换热器及机动器具的管理,使其保持完好。 3·搞好宿舍、仓库、食堂的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搞好体验、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参加工伤鉴定,并从医学方面提出鉴定依据。 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管理。
第四节 车间、班组安全员、工人安全职责及其他人员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安全员是车间主任安全工作的助手,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指导,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或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防毒防尘工作。
4·负责对班组安全员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5·参加车间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
6·深入现场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或不听劝阴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7·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不安全因素的管理工作。 8·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参加各种事故调查、分析并提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员工素质状况等特点,协助班组长搞好安全工作。对本班组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尤其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检查和班后安全总结。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协助班组长开展好各种安全管理活动,提出各种改进意见和建议。 4·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
5。认真开展好安全确认制和交工作。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6。发生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组织班组职工认真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工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严格工艺控制,记录整洁、准确、可靠。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
4·按期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器具。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要做到“三不伤害”。 8。按规定参加应急救援抢险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副厂长、总师、副总师、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各部门副职等,应对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安全职责自定,并报上一级和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 各岗位的工人,应按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五节 安全职责考核
第十九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考核规则。
1。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考核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2。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按月度进行,年终进行总结,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汇总,报企业安全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企业法人(厂长)批准后实施。
3。企业(厂)的安全生产实行以企业法人(厂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应明确内容、时间和考核标准的奖惩办法。
4。企业各级领导、全体职工与各职能部门,均须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任。 5。企业车间或部门等单位,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火情、一般设备事故(责任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1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事故,除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罚外,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6。 年终企业各车间或者部门等单位和全体职工进行年度安全总结,结合《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进行年度考核,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绩效考核制度》执行、兑现。
第二十条 附 则
1。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单位要求的《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做到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岗就有责”;达到涵盖经营生产全过程,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三全”安全管理机制。
2。 发生事故、火灾及重大未遂事故、火警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一条 新工人、临进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入厂,必须按受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第二条 厂级教育由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进行教育,内容为:安全生产的方针意义重要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本厂生产特点、事故案例、一般安全知识和守则等。
第三条 车间级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生产的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为:车间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规程等、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危险区域、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事故案例等。
第四条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内容为:生产性质、作业环境、职责范围、岗位操作法、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灾害事故措施、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
第五条 厂内工作调动、干部参加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要履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 接待部门对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应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节 特殊工种教育
第七条 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起重、车辆(船舶)驾驶、爆破、气瓶检验充填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企业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复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作业。
第 对特殊工种,主管部门至少应两年组织培训一次,以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为主要内容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第九条 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受教育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节 日常教育
第十一条 企业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应利用广播、影视、宣传画、安全简报、事故展览、举
办各种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至二次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大修和重点项目大修,安全技术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位,进行停车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专门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检修。
第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性作业,在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第十六条 职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属单位或安全技术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离岗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责任者复工时,要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并将事故性质、责任记入安全作业证。
第四节 安全活动内容
第十七条 班组班前安全防火讲话 班前安全防火讲话,是单位日常性安全防火教育活动之一,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措施。因此,必须把班前安全防火讲话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并要做好记录。
1。安全消防知识、须知和规程学习抽考,有针对性的事故案例教育等。 2。安全消防技能演练;当班作业易发生的危险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3。遗留安全消防问题的处置与安全措施,并督促整改完善。
4。特殊性、危险性较大的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讲话,并详细进行安全防火交底。 第十 车间级周一安全活动 每周一开始工作前,应对在岗人员开展安全消防法规教育活动。活动形式可采取看录像、听报告、分析事故案例、图片展览、灭火器操作演示、智力竞赛、热点辩论等多种形式进行。主管领导要亲自讲话,主要内容包括:
1。上周安全消防形势,存在问题及对策。本周工作重点和要求及措施。 2。最新安全消防信息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3。针对实际工作的其他安全消防内容。 第五节 其它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变换工种(岗位)安全消防教育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主要内容:
1。新工种(岗位)及班组安全消防要求及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2。新岗位必备的安全消防知识;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作业环境状况等。
3。新设备、机具、安全防护、灭火器材、个人防护等的使用。 4。一般工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条 节假日安全消防教育
节假日前后应特别注意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思想动态;有意识、有针对性、有目的地进行教育;稳定其思想情绪,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的安全消防教育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消防技术措施。
3。更新设备、工具和仪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 4。发生伤害、火灾、机械设备损坏等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重大不安全因素,导致安全生产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季节性安全教育
进入冬季、雨季、高温季节前,应根据本企业特点,进行专门的季节性安全消防技术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六节 安全技术考核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对职工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予以公布,并记入职工安全档案和安全作业证。
1·企业领导、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段(班组)长安全技术考核,由主管干部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2·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车间安全员具体执行。
3·新工人进入岗位操作前,需经安全技术考核。凡经未经安全技术考核,以及考核不合格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安全培训考核记录存入个人安全档案存档备案。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和整改隐患。
第二条 企业对生产中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工会组织的群众性监督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第三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要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中心,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五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重大隐患问题,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向上级报告;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 组织与形式
第六条 厂级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厂长组织各车间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七条 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技术员、安全员和工段长进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第 企业每年应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起重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工作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和气候特点以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及防冻保温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十条 专业检查和季节检查,可与厂级普遍检查结合进行;单独进行专业检查或季节检查时,可由该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外,还应抄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十一条 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每日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记入巡回检查记录表。
第三节 整改
第十三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
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工厂,工厂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对所有的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定期解决,作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十五条 企业对重大隐患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办法。
《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的期限。通知书由安全技术部门填写,经主管安全的厂长签署后发出。属于车间整改的交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属于机动部门组织整改的,交由机动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整改复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销案;同时《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存入档案备查。
第十七条 责任处理。对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要进行处理,特别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节 科学管理
第十 安全常用监督检查的方法:
1。检查表法。是一种初步的定性分析方法,对安全消防管理情况进行初步的诊断和控制。
2。一般检查法。主要是通过“看、听、嗅、问、查、测、验、析等手段进行监督检查。 2.1看:就是看现场环境和作业条件,看实物和实际操作,看记录和资料等;通过看来发现不安全因素。
2.2听:听汇报、听介绍、听反应、听意见或批评、听机械设备的运转声响或承重物发出的微弱声音等,通过听来判断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3嗅:通过嗅来发现有无不安全因素或影响作业人员健康的因素。 2.4问:详细询问不安全问题,寻根究底。
2.5查:安全隐患问题,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2.6测:对影响安全的有关因素、问题,进行必要的测量、测试、监测等。 2.7验:对影响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必要的试验或化验。 2.8析:分析资料、试验结果等,查清原因,清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安全系统评价法 运用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对各单位进行系统的达标督促性评价。通过系统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够有计划地进行落实整改措施;使之尽快达到标准要求,进入国家标准化企业行列。
1。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分门别类的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以便对生产安全消防进行动态管理。
2。查清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要进行细致分析,并对各个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纵、横向的比较,找出“通病”和“个例”,发现“顽症”;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分清原因、制定对策,尽快解决。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逐步实现“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广泛推行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手段;不断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一节 编制依据与范围
第一条 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简称安措)计划的依据是: 1· 国家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化工行业及本企业需要解决的保证人身安全健康和生产安全的措施项目。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范围如下:
1·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等)。 2·工业卫生:
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切措施(如防毒除尘、防暑降温和消除噪音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
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卫生所必需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编写安全技术教材、购置图书及仪器、举办安全技术训练班和安全展览、出版安全刊物所需材料、设备等。
5·其它:
凡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技术试验研究所需仪器、设备和材料等)。 第二节 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车间主任根据国家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具体规定,组织工人、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讨论,确定车间安措项目,指定专人编制具体计划和方案,经群众讨论后送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四条 上报的安措项目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审查、平衡后,编制出全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草案,报总工程师审核。
第五条 主管安全生产厂长根据总工程师意见,召开工会、有关科室和车间负责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确定全年安措项目。 2·确定各项目资金及来源。 3·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4·确定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5·规定完成或投用日期。
6·报请上级审批的重大项目,批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完成期限。 第六条 生产计划部门将批准的安措计划与生产 技措计划同时下达。
第七条 车间(科室)在日常和专业检查中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及相应制订的整改措施,要按月报安全技术部门备查。
第 车间在每年五月前,编制出下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 第九条 已经批准的安措计划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需修改计划,应经主管厂长批准。 第三节 经费与材料
第十条 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20%以上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不得挪作他用,所需材料、设备等要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切实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项目,由国家投资从设备更新费中拨款。 第十二条 安全装置的大修和威胁安全生产的设备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费开支。
第十三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安措费用,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数额大者可分期摊销。
第十四条 安措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十五条 生产车间应将安措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计划进行维护、检修、管理。 第四节 检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部门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及时向主管厂长汇报。
第十七条 主管厂长根据情况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处理安措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措计划的执行。
第十 安措竣工后,由安全技术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安措竣工投入使用三个月后,由使用单位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作出全面评价。
第六章 安全检修 第一节 检修准备
第一条 编制检修计划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有二人以上工作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二条 检修单位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人员交等任务,交待安全措施。
第三条 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备,安全可靠。
第四条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糟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
1·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隋性气体、蒸气和水进行清洗置换。
2·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标准的可靠。 3·清洗置换动火标准按第七章“防火与防爆”有关规定执行。检修设备内脏时,除按规事实上清洗置换外,尚需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含量应在18%至21%之间,有毒气和粉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浓度。
第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设盲板。
检修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 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第六条 生产车间主任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检验,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第二节 检修安全规定
第七条 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相关工种安全规程。 第 高空作业,要按本制度第十二章建筑安装第四节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土方工程,要按本制度第十二章建筑安装第三节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吊装作业,要按本制度第十二章建筑安装第五节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是机电传动设备检查检修,必须切断电源,并要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第十二条 凡槽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挂设“禁止启动”警告牌。
第十三条 检修中对特殊拆卸(如带煤气抽装盲板等),必须严格控制,不经厂长(总工程师)批准,有关人员不到场,不得拆装。
第十四条 检修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槽罐、装置、沟道、潮湿场所为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
第十五条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作应急之用。
第十六条 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全面检查符合检修规定后,持检修任务书由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节 焊接作业
第十七条 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七章“防火与防爆”有关动火规定执行。
第十 焊接动火,防火人员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糟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九条 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要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二十个大气压,乙炔软管应耐五个大气压。
第二十条 乙炔发生器浮筒,要装有防爆膜和挂链,乙炔器和焊之间,必须装有安全水封。
第二十一条 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距离不少于3米,距离明火不少于5米。 第二十二条 高压线下部、管道下部禁止放置乙炔气瓶。 第二十三条 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电闸。
2·焊接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四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挡板。
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靴 。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第二十六条 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防止电弧伤害。 第四节 罐内作业
第二十 罐内作业(槽罐、罐车、塔釜、装置、沟道),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 在进行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乎标准,方可进入作业。
第三十条 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并严格执行设备清洗置换分析,做到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不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规定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三十一条 罐内作业必须设监护人。重要危险性作业,除检修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外,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要到现场检查和监护;对一般罐内检修,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三条 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以及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第三十四条 在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时,要穿带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三十五条 作业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且安全条件改变时,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证。
第三十六条 罐内动火作业除按本制度第七章有关动火规定执行外,动焊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焊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七条 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各人孔。
第五节 电气检修
第三十 电气检修,要按电力系统《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
1·供电车间导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工程师审查,主管主任批准。 第四十条 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
把上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禁止任何人随意拿标志牌或送电。
第四十一条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装接。
第四十二条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四十三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四十四条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企业电力部门电气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同杆(塔)敷设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设置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遇五级以上大风,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化工企业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及生产、贮运等过程,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二条 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建立健全专业和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第三条 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局限、消灭和疏散的对策,做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第二节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四条 化工企业生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国家相关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以及贮存物品的特征,划定生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相应的危险区,并严格管理。
第六条 在生产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对露天生产设备区以及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构筑物放厂房,也应确立相应的危险类别。
第三节 工艺生产装置
第七条 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等相关规定。 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
3·散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易燃、可燃液
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坡度并设排水沟。
4·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遇水及水蒸汽能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第九条 甲类厂房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十条 防爆及防止爆炸扩散的安全装置:
1·因反应物料爆聚、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及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设施。
2·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若装导爆筒,应朝安全方向。
3·生产贮存稀烃、液化石油气及有压可燃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封闭式安全阀,并应接入火炬管道系统或安全放空。
4·可燃气体输送管道线及放空管(筒)末端应设阻火器或水封。 5·设备或装置易爆部位附近,可设置必要的防爆墙或土堤。
第十一条 对已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应暂停作用,尽快修复。 第十二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高度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二米以上。
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布置设备的放空管,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二米以上。
第十三条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 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其箱内设备管道。
3·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固体物料的设备及管道。
4·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有专门接地装置。
第十四条 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十平方毫米。 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与其它目的的接地共用时,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道内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 第十六条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应有用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第十七条 粉煤制备系统的机械、设备,应充氮防爆;所用封闭的粉煤贮仓应有爆破板。 第十 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燃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支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于一点五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第十九条 甲乙类生产的设备及管道的绝热层,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材料,并防止可燃气体渗进绝热层内。
第二十条 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贮运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易燃可燃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及助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贮罐成组布时的要求,防火堤与分隔堤的设置,都应执行国家相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的,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面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第二十四条 液氨贮罐上应装有液面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液氨露天贮罐应采取绝热、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第二十五条 灌装液氨和液氯前,必须对钢瓶进行清洗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应报废。 第五节 危险物料排水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中用水直接冷却和洗涤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工业下水道。
第二十七条 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合排入工业下水道。
第二十 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环保设备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 全厂性的主干管、支干管应在各区之间用水封井隔开,间距超过三百米时,应在管线上增设水封井。
第二十九条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的工业下水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池及相应的污油回收设施等环保设施。
第六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距城市消防队较远,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虽离消防队不远但规模和火灾危险性较大企业,应建立专业消防队或消防站。
第三十一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经常的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三十三条 企业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火灾时的消防用水量、灭火剂用量、采用灭火设施的类型(固定式或半固定式,高压或低压消防供水等)以及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三十五条 厂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水机和其它简易灭火器材。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其它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
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适当增设较大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机。
第三十六条 各类灭火机和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并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
灭火机和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好用。
第三十七条 消防用水管道可由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各种供水系统,均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量和压力要求,保证消防通道通畅。
第三十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在管网内设置若干消火栓。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宜超过20米。
第三十九条 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栓、灭火机等做好防冻保温工作。 第四十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应设置空气泡沫灭火设备。
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应使用抗溶性空气泡沫灭火。 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有固定的消防冷却洒水设施,并配备移动式干粉灭火设备和水冷却设施。
第四十一条 厂内应有火警通信系统。当采用电话报警时,消防站应装设不少于二处同时受警的受警电话和向有关单位联系的电话。重大火灾危险性企业,应装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并有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或火警联网等系统。
厂内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在消防站或控制室内应设有专门监控人员。自动灭火设施应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并严格遵守消防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消防站或消防队报警,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和导出可燃物,切断其来源,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扑救。使用四氯化碳灭火机时,应站在上风侧,并戴防毒面具。
第七节 动 火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第四十四条 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4·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材。
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科室)申请,经防火、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五条 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四十六条 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两级。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二级动火:固定动火区及一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第四十七条 《动火证》按下述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证》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由厂安全和防火部门审批,二级动火由车间主任审批,特殊危险动火由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四十 危险场所动火,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第四十九条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第五十条 《动火证》由动火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第五十一条 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可燃气体(蒸汽)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2%。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看火人员,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节 一般安全规定
第五十二条 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
1·禁止在厂院及生产场所吸烟,职工吸烟应到指定地点。
2·禁止在厂内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需时应经防火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禁止厂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 6·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7·油棉纱、油纸等易燃品,应放入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第五十三条 各种发火源的管理规定 1·焊割动火
1.1禁止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份应拆至距危险源三十米外进行。
1.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1.3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 2·熬炼用火
2.1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并应防止烟道窜火和锅体破漏。
2.2锅内盛装的料要留有余量,防止沸腾外溢,必要时可设金属防溢槽。 2.3随时清除灶体及锅沿上的可燃积垢。 3·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3.1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扳手、郎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质。
3.2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危险场所。
3.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不得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可燃物。 4·电气火花
4.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4.2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安技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4.3高大建筑物、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4.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车间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并可与电气齐备的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第五十四条 避免操作中静电放电的规定
1·禁止在装油或其它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2·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着导电纤维服和导电鞋,或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
5·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或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第八章 危险物品管理 第一节 范围与分类
第一条 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毁损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第二条 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
第三条 危险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
第四条 有些虽然不属危险物品,但容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也应加强管理。 第二节 装卸运输
第五条 危险品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第六条 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中应按装运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及拖拉。
第七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库房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第 危险物品装车、装船时,起爆器材、炸药及性质相低触的药品不得同时装运。 第九条 运输爆炸、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应由保卫部门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条 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隔离车,一般不少于三节,并严禁流放。
第十一条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第十二条 装运危险物品车辆应有明显标识,不得在繁华街道行驶。行车中要保持车距,严禁超车和强行会车。
第十三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爆炸危险品和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运输氯酸纳、氯酸钾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底板棚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热带地区装运液化气体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4·装卸放射性物品应用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工具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第十四条 装过危险品的车、船在卸完后必须彻底清扫。对装过剧毒品的车、船卸后必须进行洗刷。
第三节 贮存保管
第十五条 库、场内存放危险品要严格执行危险品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2·炸药不得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炸药和爆炸性药品相互间不得同存一库。
4·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场地贮存。
第十六条 危险品仓库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生活区有适
当的距离。
第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仓库要设有防护设施,并划定警戒线,挂设警戒牌。
第十 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危险品仓库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1·剧毒物品、炸药、放射性物质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帐保管。剧毒药品由卫生部门按规定管理。
2·剧毒物品、炸药、起爆器材、放射性物质发放必须持危险品领(退)料单,经保卫部门批准,由两人领取方可发放。
3·保管人员要按管理危险品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条 仓库存有起爆器材或炸药时,在未搬出前,不得继续存入与原存放不同的起爆器材或炸药。
第四节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妥善管理好领用的剧毒物品、炸药和起爆器材。领用量一般不应超过三天生产需用量。对临地性使用要限量领取,剩余退库保管。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密闭隔离操作等)。接触高剂量放射源的操作人员,必须有特殊的个人防护器材。
第二十三条 剧毒物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作业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严禁用手接触剧毒物品,并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第二十五条 使用、保管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解毒药品,作应急之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不低于0.5公斤/平方厘米)。防止物料串入。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检验和校正射线机时,要在可靠地区进行。检验时周围十五米内要设围栏,并挂出明显警示牌。
第二十 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械设备、车辆部件和擦洗工作服等。
第二十九条 危险品生产或使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要按本制度防尘防毒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本制度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爆炸药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爆炸药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已经加工的起爆药包,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使用炸药作非生产活动。
第五节 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销毁;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不得改用。
2·包装器材必须在保卫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三十三条 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危险性物质,必须按本制度安全检修清洗置换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上交。
第三十五条 企业生产中的农药、电石、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等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 防尘与防毒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化工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清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条 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有毒有害的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验。
第三条 企业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四条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解决,否则应停止生产。
第二节 新建改建工程 第五条 凡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矿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技、环保、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防尘毒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七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三节 治理与防护
第 凡生和加工过程中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和高频辐射等作业,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
第九条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十条 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一条 矿山开采和矿山采石,应实行湿式凿岩或敞开式干法生产。在湿式凿岩的基础上,应全面实行通风、冲洗岩帮和喷雾水等综合措施。
第十二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O”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措施。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抛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十三条 在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第十四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第十五条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有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十六条 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提出的警告标记。
第十七条 所有装有毒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第四节 检测与标准
第十 企业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项检测应由检测机构或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送交
生产车间和安全、卫生部门,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对粉尘作业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二次。 对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应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测定。
对作业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二次。生产条件改变时,应及时重新测定。
第五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二十一条 新工人入厂后,应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病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第四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围
第一条 凡在化工生产中温度和压力及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器具。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节 管理分工
第三条 企业由生产厂长指定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 第四条 一般分工原则
1·凡机械、设备上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装置等),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警报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保护人体安全器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和长管式面具等),均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 维修与检验
第五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第六条 安全装置要建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查。
第七条 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 对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需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拆除。
第九条 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第十条 对安全装置,除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乱动。 第四节 防护器具选取用与保管
第十一条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第十二条 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第十三条 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式代替隔离式面具。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第十五条 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第十六条 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第十七条 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地方,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第十 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氧气呼吸器的氧气瓶压力应保持1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30公斤/平方厘米时,应撤出现场。氧气呼吸器每季做前五项检查一次,每两年做十项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
库存氧气呼吸器每三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长期着用隔离服作业,其压缩空气必须进行净化,以保证空气新鲜。
第二十一条 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按班交接。
第二十二条 由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立造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车间应设立急救器材专用室(棚),备有担架、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火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第二十五条 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第十一章 厂区交通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一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企业应建立交通管理组织或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城市、公路交通规则》、《铁路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三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场所等,企业应按《城市、公路交通规则》规定的信号标志,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
第四条 厂区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五条 厂区铁路要按铁路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和信号灯。
第六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拉、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第七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线路
第九条 厂区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有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应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十条 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要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的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厂交通管理组批准方可占用。
第十一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第十二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马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1·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2·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机动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3·管制路:为消防车专用通行道路。禁止其它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厂区铁路两侧距道木两端一点五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十五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路和管道,应事先征得企业运输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七点五米,管道不得低于五点五米。
第十六条 在铁路两侧或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运输部门联系,在时间上保证铁路运输。
第十七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动力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经运输部门同意,上报铁道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属厂管专用铁路线由厂运输部门批准)。
第十 禁止在铁路路轨上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因生产施工临地需要,须取得运输部门同意,采取安全措施方可铺设。
第四节 车 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车况要良好,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二十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柴油机车等)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等)车况要良好,由企业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二次,经检审合格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和大修,实行三级保养制,严格掌握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铁路机车、矿山机车,要按铁路规定进行检修保养。矿山电机车、矿车等
应参照有关铁路检验、检修和保养等制度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第六章安全检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受专门训练,由企业交通管理组检审,经、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厂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厂交通管理组考核合格,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对驾驶员应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规定,每年组织培训考核一次,无证不得驾驶。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司机、联结员、调车员等,都必须受专门训练,经企业交通管理组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合格后发给作业执照方可在机车上作业。对上述人员应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规定,每年组织培训考核一次,无证不得驾驶。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在行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都要对车辆各部机件和装载货物进行检查。行车前要鸣笛示意,行车中精力要集中,通过路口、变道处要减速鸣笛显示信号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厂区小型车辆、特种车辆及所有无交通牌照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二十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单机和多机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三声,弯路、道岔外要减速行驶并鸣笛示意。
2·机车调车员与乘务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指挥,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的标准以路局规定为准。
3·机车乘务员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调车员和联结员严禁在车辆的右侧调车和上下车。
第二十九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弯处为5公里/小时,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2·机车:直线(区间)20公里/小时,支线直线15公里/小时,站内、道口,弯道10公里/小时,仓库线5公里/小时,路轨未端、轨道衡3公里/小时。
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罐车时为10公里/小时。
第三十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企业应划定路线和时间,并应挂“教练车”、“试车”牌照,非司机严禁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要符合以下规定:
1·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二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过车身二米,超出车身部分不准触地。
2·机动车载货行驶时,后车箱板及所载物品不得遮住本车号牌和尾灯。
3·货车载货高度超出车箱时,押运及装卸人员不准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必须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4·各种挂车与主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的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牌照灯、标灯及刹车灯,车箱宽度不得超出主车,载货高度必须低于主车。
第三十二条 小型车辆装载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箱2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二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过车身一米(三轮车后长度不准超过五十厘米),超出车身部分,不准触地,货物必须栓牢,对随车装卸人员必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
1·三轮车载货时,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箱20厘米,后长度不准超过五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半。
2·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左右宽不准超过20厘米,全长不准超过3米,载重不准超过500公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第三十四条 各种车辆在厂区行驶,要执行以下规定:
1·货车挂车、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罐车、叉车、机动吊车等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 2·机动车车箱以外的任何部分(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严禁乘人。 第十二章 建筑与安装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一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方案,报请主管厂长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手续,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应分部、分项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安全施工部分),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二条 工程施工部门、技术员、工长在每项施工前,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不经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得施工。
第三条 凡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安全规程,否则不准参加施工指挥和施工作业。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技措和大修工程施工,有关焊接、槽罐、电修等均按本制度安全检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现场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在开工前,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施工作业棚、临时休息室、办公室、仓库、宿舍、茶炉房、锅炉房、搅拌站以及大型机械的位置。构件、材料的堆放,铆焊场和水电气管网等,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六条 施工现场内危险地区(如坑、陡坡、悬崖、电气高压设备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
第七条 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雨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驾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第九条 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铁线、脚手工具、边角废料等,要及时清除。
第十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地现场要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履行动火、升火手续。
第三节 土石方工程
第十二条 土石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土。
2·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有一定边坡(坡度视土质情况而定)。 3·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零点八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一点五米。 4·使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5·在雨季或土质松软遇有流沙时,必须设固壁支撑,支撑应有足够强度。拆除支撑时必须按回填顺序从下至上进行。
第十三条 爆破施工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安全技术部门和保卫部站以及当地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工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经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方可参加爆破。
3·爆破施工必须根据施工方案中所定爆破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距离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房屋,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经过二十分钟方可检查。遇有瞎炮,严禁挖掏或者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应在距离炮眼六十厘米以外地方另打炮眼。
5·使用电炮时,必须由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完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节 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 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作业为高空作业,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四十五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坑、井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空作业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第十六条 高空作业用的脚手架、吊栏、吊架、手动葫芦,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架设,严禁吊装升降机载人。
第十七条 高空作业中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十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交叉作业时必须带安全帽。 第十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部施工时,应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直接登高大塔器、烟筒的爬梯施工时,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采取安全可靠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高空作业人员,要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上、普通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并要防止运送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二十三条 高空作业搭设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程要求。 第五节 起重吊装
第二十四条 对二十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吊物重虽不足二十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亦应编制吊装方案。上述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装。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第二十六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2·各种起重机在吊装前必须对机械、安全制动装置详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4·吊装机具、索具必须经计算选择。
5·起重设备工具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确认无疑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十 利用场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检查,否则不得任意挂接。 第二十九条 不停车大修或技措工程的吊装施工,必须做出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设有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
第三十二条 木工机械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备好用。 第三十三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接线正确,接地良好。
第三十四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机械本身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验,确保机械设备完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导线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规定。 2·电动手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
3·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七节 拆除工程
第三十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主管厂长批准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包括石棉瓦拆除)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交底,学习拆除工程安全操作规定。
第三十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保持稳固,不许用挖切或推倒方法拆除。
第四十条 拆除物件不准自上向下抛掷,要采取吊运和顺槽流放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 第四十一条 拆除石棉瓦,必须配带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三米),辅设跳板和脚踏瓦丁处进行拆除。
第十三章 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 科研
第一条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二条 制定试验方案必须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毒性及有关安全的物理、化学性质。
第三条 在试验方案中,必须提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安全防护措施和“三废”处理设想。
第四条 必要时,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确定安全、合理的工艺流程。
第五条 小型试验探索、确定安全的操作条件,完善分析、测试方法,要进行必要的反应机理探讨和控制方法的研究,做到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第六条 扩大试验装置安装完毕,须经安全技术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准投料。
第七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 试验操作人员必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准开车操作。
第九条 小型试验报告必须提出最佳工艺条件和安全操作条件,提出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三废”治理方法。
第十条 能够满足设计和生产的小试验研究成果,不经扩大试验而直接用于生产,必须达到扩大试验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在扩大试验中要研究实现工业生产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治理等问题。
第十二条 扩大试验报告要提出与研究专题有关的全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措施,编制出全流程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使用的各种危险品,均按本制度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均按本制度有关安装与检修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扩大试验成果,必须通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能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十六条 各科研单位要研究解决生产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企业各级职业病防治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 科学研究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各级安全组织机构,其职责范围参照本制度安全职责部分执行。
第二节 设 计
第十九条 编制计划任务书,应有设计部门参加,必须考虑新厂建设或老厂扩建、改建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生产应选择成熟的工艺。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设计,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能进行设计,生产规模的确定或放大要有确实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设计人员应严格按国家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厂安全卫生标准规范》以及防爆、防雷、防噪音等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二十二条 厂址选择工作,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必须做到厂址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和防爆技术,保证安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任意削减或砍掉。 第二十六条 设计部门应承担企业重大安措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和图纸必须经过各级审核,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第二十 初步设计审核,除上级领导和当地有关部门参加外,还必须有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代用设备或代用材料,必须证得设计部门同意,并变更设计,经各级审核,确无问题后方可代用,并在竣工图上标示。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
第一条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为生产事故。
第二条 化工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造成设备损坏者,为设备事故。
第三条 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
第四条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运输事故。 第五条 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第六条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第七条 企业在册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中断工作,负伤人员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第二节 事故等级
第 造成产品计划产量损失25%以上(大型单系列机组按日计划产量损失50%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四千元以上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第九条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八百元以上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第十条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下,或直接损失费的200元以上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重伤和多人事故的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节 损失计算
第十二条 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国家调拨价计算。国家无调拨价按单位成本计算。
第十三条 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不计算在内。 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计算。
第十四条 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第四节 抢险与救护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人应直接指挥,安全、机动、生产、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第十七条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或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医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
第五节 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第十 企业各类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厂长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十九条 设备事故由机械动力部门负责,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爆炸及伤亡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由防火部门负责,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
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技工部门为主,由于设备事故引起的生产事故、受压容器及锅炉爆炸事故以机械动力部门为主。
第二十条 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领导和调度报告,而后逐级报告。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组织,应按规定立即保护事故现场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凡外单位或机关、学校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企业进行统计上报,但要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交有关事故报告抄送安技部门,以便汇总和存档。
第六节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处理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企业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领导人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门和工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参加,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第二十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企业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第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的依据
1.事故应急预案应由企业管理部门准备并应包括重大事故潜在后果的评估。
2.应急预案制定的依据为危险评估即事故后果分析,包括:①对潜在事故的描绘(如容器爆炸、管道破裂、安全阀失灵、火灾等);②对泄露物质数量的预测(有毒、易燃、爆炸);③对泄露物质扩散的计算(气体或蒸发液体);④有害效应的评估(毒、热辐射、爆炸波);5○其他实际问题。
第二条 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1.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突发的危及事件是避免不了的,为了使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必须建立实用、有效的应急程序和系统。这是现代管理体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体现。
2.危及事件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有以下几点。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存在着某些不完善之处;职工不了解健康、安全与环境体系的要求;职工了解要求但没有按要求去操作;意外事件的发生。 因此,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处理事故和潜在事故的应急程序,程序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2.1应急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2.2参与处理事故的人员; 2.3应急服务信息; 2.4内、外部联络;
2.5发生某一事故时应采取的相应应急措施; 2.6危险物质的潜在危害及应采取的措施; 2.7培训计划及有效性试验。
3.对于一般工业生产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3.1应急情况分类;
3.2紧急情况报告程序、联系人员和联系方法; 3.3现场应急报警程序;
3.4各类事故(火灾、爆炸、泄漏、放射性物质、中毒等)应急程序及措施; 3.5现场急救医疗措施; 3.6恶劣天气应急程序; 3.7其他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对于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传达到以下几方面。 1。指挥和控制人员;应急服务部门; 2。可能受到影响的员工和承包方; 3。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方。
第四条 为掌握和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效果,企业要定期进行训练、演习和制定其他合适的方法来检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在必要时根据所获得的经验对预案进行修定。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非常重要。例如某一有毒物品的仓库,没有制定发生洪灾时的应急反应措施预案,当洪水来临时,管理人员不知如何采取措施,也不知向哪个部门汇报,那么,产生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第五条 应急工作机构(指挥部)建设。应急工作机构是实施应急体系的最核心部分,其建设至关重要,其体系包括以下几方面。 1.足够的内外线电话和无线通讯设备。
2.危险物质数据库:危险物质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及其物理化学特性。
3.救援物资数据库: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大小、存放地点、负责人及调动方式。
4.风速、风向和气温等测量仪器。 5.个人防护和其他救护设备。 6.厂内职工名单表。
7.关键岗位人员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8.现场其他人员名单,如承包商和参观者等。 9.地方和紧急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10.应急与事故处理法规标准手册。
应尽量将应急工作指挥部应设在风险最小的地方,如果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区域上还具有一定的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后备应急指挥部,以确保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功能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注意事项
1.每一个危险设施都应有一个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2.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制定并实施;
3.企业负责人应确保应急所需的各种资源(人、财、物)及时到位;
4.企业负责人应与应急服务机构共同评估,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来执行这个预案; 5.应急预案要定期演习;
6.确保现场人员和应急服务机构都知道;
7.根据内外情况的变化,应急预案要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七条 报警和信息传递。在报警和信息传递方面有以下要求:
1.企业管理部门应将任何突发事故或紧急状态迅速通知给所有有关工人和非现场人员,并做出安排;
2.企业管理部门应将报警步骤通知所有工人以确保能尽快采取措施,控制势态发展; 3.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设施规模考虑紧急报警系统的需求;
4.应在多处安装报警系统,并达到一定的数量,这样报警系统才能工作;
5.在噪声较高的地方,企业管理部门应考虑安装显示性报警装置以提醒作业人员;
6.在工作场所警报响起来时,为能尽快通知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企业管理部门应保证有一个可靠的通讯系统。
第 关键岗位的确定和责任划分 1.作为应急预案的一部分,企业管理部门应委派一名现场指挥者,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处理事故。现场指挥者应有明显的指挥标识以容易辨认。现场指挥者应做到如下几点:
1.1评估事件的规模(为内部和外部应急机构);
1.2建立应急步骤以确保工人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的损失; 1.3在专业救援队到来之前,负责指挥救护和抢险工作; 1.4组织安排工人撤离到集中地带; 1.5设立与应急指挥机构通讯的联系点;
1.6若有要求,应给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2.现场指挥者的责任如下:
2.1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指挥机构帮助,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2在受影响以外的地方,尝试进行设施的直接操作控制;
2.3继续复查和评估事件的可能发展方向,以决定事情可能的发展过程;
2.4指导设施的部分停车,并与现场事件管理者和关键工人配合,指挥这些设施的现场撤离;
2.5确保任何伤害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2.6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取得联系; 2.7在设施内实施交通管制;
2.8在紧急状态结束之后,组织受影响地点的恢复。
3.当应急预案确定其他由工人承担的主要任务时(如急救人员、大气监测人员、照顾受伤人员等),企业管理部门应确保这些工人熟知他们准确的任务。 第九条 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遏制事故,从而防止事故扩大到附近的其他设施,以减少伤害。企业管理部门应在应急预案中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保证在现场能采取合适的措施和决定。企业管理部门应考虑在应急预案中怎样进行下列各方面的工作:
1.非相关工人可沿着具有清晰标志的撤离路线到达预先指定的集合点; 2.指定某人记录所有到达集合点的工人,并将此信息告之应急控制中心; 3.指定指挥中心某人核对与事故有关的那些人到达集合点的名单,然后再核对那些被认为是在现场的人员名单;
4.由于节日、生病和当时现场人员的变化,需根据不在现场人的情况,更新应急指挥中心所掌握的名单;
5.安排对工人进行记录,包括其姓名、地址,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并定期更新; 6.在紧急状态的关键时期,授权披露有关信息,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该信息的惟一出处;
7.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恢复步骤中应包括对再次进入事故现场的指导。 第十条 关闭设施程序
企业管理部门应确保对于复杂设施的应急预案充分考虑他们不同部分的内部关系,这样当需要时,相关设施可依次进行关闭(停车)。 第十一条 应急程序演习 一旦应急预案被确定下来,企业管理部门应确保让所有工人以及外部应急服务机构人员都知道。企业管理部门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应包括在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运作和撤离步骤两部分。
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以提高应急救援的实践能力和技能。 第十二条 预案评估与修订 在制定预案和演练过程中,企业管理部门应让熟悉设施的工人包括相应的安全小组一起参与。企业管理部门应让熟悉设施的工人参加应急预案的演习和操练,与设施无关的人,如
高级应急、监察员也应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每一次演练后,企业管理部门应核对该预案是否被全面检查并找出不足和缺点。企业管理部门应在必要的时候修改应急预案以适应现场设施和危险物的变化。这些修改应让所有与应急预案有关的人熟知。
第十六章 安全生产奖惩 第一节 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 凡在经营生产工作中涉及到所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火情、一般设备设施和一定财产损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和处罚;对事故的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由企业安委会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企业法人(厂长)决定。
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等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并上报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分为: 1。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1.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1.2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非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 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2.1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违规违制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2.2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管理责任或非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事故或损失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及处罚标准。
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1.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1.2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1.3 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
1.4 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或看见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1.5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1.6 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1.7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领导和相关人员脱离工作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1.8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1.9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1.10 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要求和规定予以改进的。
1.11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酿成事故和损失的行为和作业。 2。 事故或损失标准。
2.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1万元(不含);未造成轻伤伤害和火灾的。
2.2 一般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含);轻伤1人,或者微伤2-3人(含)。 2.3 较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重伤1人,或者轻伤3-5人(不含)。
2.4 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死亡1~2人,或者重伤3-5人(不含)。
2.5 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5人及以上;
3。 处罚标准:
3.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次要领导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和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教育,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3.2 一般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300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记过处分和专业安全培训教育,并处以50-15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和安全管理教育,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3 造成较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00-30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50-200元罚款
3.4 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并处以200-50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100-300元罚款。
3.5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辞退处理,并处以1-3万元罚款;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5000-1万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辞退,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辞退,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中的标准,系企业自定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
第七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奖罚分明,从而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第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外包工程项目及施工单位和人员,除特殊规定外,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
1。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实行月考核、季评比,年终总评表彰和奖励的办法。 1.1 总评获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依据现况确定。 1.2 年终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另行确定。 1.3 连续三年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给予表彰和重奖。 2。 荣获国家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500-10万元。
3。对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敢于制止违章违纪成绩显著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50-1000元。
4。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抢险救援工作中,对排除险情、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和重奖。
5。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技术(防护)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一次性给予500-10万元奖励。
6。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有关专家进行进行审批和报总经理批准,具有推广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防护)等方面的科研课题(项目软件)给予资助。待研究成功推广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表彰和重奖。
第十一条 处 罚
1。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改正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单位罚款200-5000元、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等处理;直至履行其职责为止。在此期间酿成事故的,按本规定加重处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一次性单位100-3000元、个人50-500元罚款。在此期间酿成事故的责任者加重处罚。
3。违反《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一次性单位100-3000元、个人50-500罚款。
3.1对接到《安全消防检查通知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罚款500元、责任者罚款100元。
3.2 对接到《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者罚款250元。
3.3 对接到《重大隐患整改命令书》后,仍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罚款3000元、责任者罚款500元。
3.4 对接到各类指令后,未及时进行整改而酿成事故的单位及责任者;按规定加倍处罚。 3.5 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违犯者罚款100元;导致严重后果的,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降级、辞退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生产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设置、维护、管理不到位;按其岗位安全消防责任,给予帮助指导改正,拒不整改者加重处罚。
3.7 在安全消防大检查中,查出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的行为;对责任者加重处罚。
3.8 对安全消防大检查中发现的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的生产作业场所,对现场负责人加重处罚。
3.9在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者;第一次给予教育,第二次处当事人50元罚款,第三次处当事人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第四次予以停工培训学习(不发工资),后果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3.10 高空作业没系安全带的,第一次处当事人200元罚款,第二次处当事人3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三次予以停职培训学习(不发工资),拒不改正者予以辞退或调整岗位处理。
3.11工作前喝酒的,处当事人200元罚款,作业中喝酒的(或酒后进行工作),处当事人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予以辞退处理。
3.12违章作业处当事人50元罚款,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的,处当事人500元以下的罚款,视情节可给予警告、降薪、辞退等行政处罚。
4。违反《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责任者给予50-200元的罚款。
4.1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上岗的,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的;责任者加重处罚。
4.2 无故不进行安全消防活动,连续三次(含)以上者;责任者加重处罚。
4.3 不执行《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者加倍处罚。
5。 违反《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100-500元罚款。
5.1 未履行用火手续的、现场安全消防措施未落实的或使用设备存在隐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加重处罚。
5.2 酿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责任者加倍处罚。
6。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100-500元罚款。
6.1危险作业项目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特殊情况除外)、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重大危险作业项目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患有禁忌症人员作业等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加重处罚。
6.2酿成事故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7。违反《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酿成事故和损失的,加倍处罚。
8。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锅炉房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10KV变电所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及《配电室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50-500元罚款;酿成事故和损失的加重处罚。
9。 违反《食堂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处50-500元罚款;酿成事故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加倍处罚。
10。 违反《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分别给予单位及个人相应处罚。
11.对造成事故和损失责任单位的处罚 11.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责任范围。
11.2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11.3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11.4 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
11.5 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或看见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11.6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11.7 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11.8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11.9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11.10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11.11 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要求和规定予以改进的。
第三节 事故专项处罚
第十二条 事故和损失标准。
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1万元(不含);未造成轻伤伤害和火灾及设备等安全事故的。
2。 一般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含);轻伤1人,或者微伤2-3人(含)。 3。 较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重伤1人,或者轻伤3-5人(不含)。
4。 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死亡1~2人,或者重伤3-5人(不含)。
5。 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5人及以上;
第十三条 事故处罚标准:
1。 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同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除进行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外,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除进行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外还要对相关安全消防技术进行培训;并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接受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和相关安全消防技术培训,并处以5000-2万元罚款。
3。 造成较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整顿处理,并处以5万-10万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以2万-5万元罚款。
4。 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局部停产整顿处理,并处以30万-60万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整顿,并处以10万-30万元罚款。
5。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全部停产整顿处理,并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局部停产整顿处理,并处以50万-100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标准,系企业自定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者的处罚,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发布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和有关专业部发布的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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