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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工作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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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使案件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程序合法,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文书,语言要规范、严谨、完整、科学,文理结构要有逻辑性。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和合议、回避制度.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规范,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亮证执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卫生监督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对于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监测机构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监督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受理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第六条 根据案件的来源、案情、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将案件分为一般案件、督办案件和重大案件。

第七条 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或卫生监测机构报告的案件,社会危害、社会影响不大,归为一般案件;社会举报的案件,列入督办案件.

督办案件由稽查科负责对案件调查处理进行监督,承办科室(以下称部门)及时向稽查科通报案件进展,并将案件调查处理结果报知稽查科。

第 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二)拟处以吊销许可证;

(三)拟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四)影响较大的案件或涉外案件;

(五)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九条 所成立专案组调查处理重大案件,专案组由所领导、业务管理科室和承办部门等人员组成,由分管所长牵头负责查办。

第十条 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应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效率,立案后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调查取证完毕。如遇到案情复杂、重大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应及时报告分管所长批准。

第十一条 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案件经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提出处理建议,由合议小组进行合议。

第十三条 案件实行分级合议制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罚没款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所合议小组进行合议;罚没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所合议小组和卫生局分管领导进行合议;第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由卫生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处以20000元以上等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有关内容组织。

第十五条 案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罚没款金额5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所长审批;罚没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案件,需报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加强案件查处质量的内部管理,对案件的办理程序、证据、适用法律及文书质量严格把关。

业务管理科室对部门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各环节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审核,未经审核通过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稽查科对案件办理及文书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稽查科,由稽查科报市卫生局相关法制科室备案。

第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员应当对处罚执行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及回访,督促被处罚单位执行处罚并认真实施整改。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结案后,及时做好处罚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遵守办案纪律,对案件调查处理有关事项进行保密。

对办案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的承办人员,依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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