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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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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香榭丽都小区一期 坐落位置: 九江出口加工区天池路1号 物业类型: 住宅V 商铺V 建筑面积: 5.11平方米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分,包括该栋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层面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商务中心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2、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 业主对物业的公有部分享有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妨碍物业的正常使

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业主应按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经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意见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规定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规定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由业主承担责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 业主进行装修时,应在指定地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分和公共场所。

第九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7:00-19: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凝水处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不锈钢防盗门窗外装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园区或本物业外观的违章搭建、设立广告牌,私设摊点等。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禁在小区放烟花爆竹。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和相关场所办理丧葬事宜和悬挂、粘贴、涂改、刻画。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物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8、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及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的损坏损失,业主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与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分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公共部分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

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二条 对异声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其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不配合维修而损坏其他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布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适当催款措施。业主除全额补交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外,还将按每天所欠费用的千分之三的标准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 设 单 位 :九江市宁亿置业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企业:九江市诚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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