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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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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 ,八级26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 4 。

误工损失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一、《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侵害他人身体而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

上诉人的住院天数为:翁牛特旗人民医院5天,赤峰市医院42天,翁旗中蒙医院22天,朝聚眼科医院住院15天。

上诉人受伤时是两个工地的施工员,公司确定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在一审时提交了赤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工资证明(7、8、9月份和2013年5月份)及施工员资格证书。 上诉人在住院期间,单位停发了上诉人的工资。因此上诉人的误工费应为:20000元每月÷30天×83天住院天数=55333元。

二、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达成的协议:上诉人的家属代理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仅就上诉人受伤后的治疗费用进行的约定,双方并未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项目达成赔偿意见,协议的第二、四项特别约定了“后续治疗费用不在此次调解范围内,其余事项包括行为、民事部分按正常法律程序办理”,因此,上诉人按照法律程序向被上诉人主张一审时的诉求,是符合协议及法律约定的。

三上诉人的伤情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临床司法意见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上诉人的左右眼损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构成8级。这一鉴定结论是完全符合上诉人所受到伤害的实际状况,上诉人在受到打击后,即对上诉人右眼部位带来了伤害,

造成了上诉人右眼视力降至0.4,同时也对上诉人的左眼进行过打击,在法医鉴定时,因涉及到的是被上诉人的伤害行为的认定,注重的是上诉人外在所形成的伤情,也限于法医鉴定时的认识程度及鉴定器械的局限性,所以没有从实质上对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进一步确认。在朝聚眼科医院就诊后,通过仪器的检测,已经确认上诉人左眼视网膜脱落,系外力所致(被上诉人在殴打上诉人时,上诉人戴着眼镜,眼镜的鼻骨支架部位受力,是造成上诉人视网膜脱落的直接原因),现仍需手续才能对视网膜进行扶正。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正确的。虽鉴定机关此后又出具了说明,明确上诉人的右眼不构成伤残,上诉人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鉴定意见书才是鉴定机关出具的法律性文件,具有证明作用。特别是鉴定意见书附有鉴定机关的许可证及参与鉴定的三位鉴定人员的执业证,说明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但此说明仅加盖了鉴定机关印章,并不能证明是参与鉴定人员的整体意见,因此,不能仅凭一纸说明,就自行否认了鉴定结论的效力,如此反复及自相矛盾的做法,鉴定机关的公信力如何体现,上诉人的权益如何保护,所以,一审借此推翻鉴定意见的做法,是有悖于法律和客观事实的。

三上诉人一审时的主张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被上诉人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的,虽然此前上诉人的左眼曾做过角膜移植手术,但如果不是被上诉人的行为,上诉人不会进行二次手术,更换眼角膜及做视网膜扶正手术,上诉人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也同样是被上诉人殴打行为所导致的,因此,一审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及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说明,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认定事实和适用上的错误。

因此,上诉人要求你院依法撤销翁牛特旗人民(2013)翁民初字23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挥重审或改判。 代理人: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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