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机关人民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人民(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按照规定,穿着全国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民警辞职、调离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 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 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关人民证》。 第十二条 2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 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生产建设兵团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
第十 离休、退休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民警以及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