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注册地:
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男,汉,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住所:
被申请人股东:张泰,男,汉,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住所:
申请请求:
1、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2、判令被申请人在破产清算范围内支付货款13,600元、诉讼费674元,合计14,274元,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3、判令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张泰因怠于履行破产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依据和理由:
根据20--年2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年4月2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档案机读材料》,被申请人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20--年5月17日作出徐民二(商)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
根据徐汇区判决:限被申请人于20__年6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6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张泰是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50万元,各持50%。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被申请人陈炎骏、张泰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不自觉按时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一)项、第24条、最高人民《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