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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管辖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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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选择可能决定诉讼结果的好坏

在合同纠纷中,管辖的确定与关系到当事人诉讼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不同类案观点还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好坏。

  一、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发生后至起诉前协商确定纠纷管辖的协议或者条款。

  协议管辖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合同中注明管辖条款;二是签订管辖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约定管辖条款、签订管辖协议的方式确定管辖;约定不明,不适用约定管辖;协议管辖所约定的地点并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系地点,不适用约定管辖。

  若协议管辖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法定管辖处理。

  法定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合同中约定有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争议标的不同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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