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需注意:1.登记对抗主义;2.权属状况清楚;3.期限不得超过其他用益物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需经登记。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并转让。地役权分类:积极与消极地役权、继续与非继续地役权、表见与非表见地役权。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的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地役权的登记需要注意的是: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效力何时生效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地役权的分类有哪些
地役权的分类包括: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结语
地役权的登记需注意:1.登记对抗主义;2.供役地和需役地权属清晰;3.期限不得超过其他用益物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需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与承包经营权等一并转让。分类有积极与消极地役权、继续与非继续地役权、表见与非表见地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