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的嫌疑人并非一定要被判有罪,刑事拘留仅意味着其涉嫌犯罪,而非真正构成犯罪。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被拘留后又被无罪释放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被拘留的嫌疑人是否必须被判有罪?
被拘留的嫌疑人并非一定要被判有罪,刑事拘留仅意味着其涉嫌犯罪,而非真正构成犯罪。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可以,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是否会被判刑要经过人民的审理以后才能确定,机关并没有判刑的权利。不过,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就随便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随后又决定撤销案件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人可以要求机关支付赔偿金。所以,机关也不会轻易采取刑拘措施。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决定,并且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将暂缓执行的决定交被暂缓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拘留处罚不当,申请复议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交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拘留处罚不当,申请国家赔偿的,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副本交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要求机关支付赔偿金。同时,在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决定或者申请复议时,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出相应的申请。机关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交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结语
被拘留的嫌疑人并非一定要被判有罪,刑事拘留仅意味着其涉嫌犯罪,而非真正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如果被拘留的嫌疑人被错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