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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聊骚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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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与异性聊天可以作为证据,但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证明其他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存在重婚、家庭暴力、恶习等情形,可准予离婚。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可以作为证据。只能证明和异性聊天,证明不了其他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的电子聊天记录是否可作为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电子聊天记录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这些记录可以包含双方之间的对话、表达的情感以及可能涉及婚姻关系的问题。法庭通常会考虑这些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如果聊天内容与离婚案件中的争议有直接关联,法庭可能会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取证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聊天记录是非法获取的或被篡改过,法庭可能会对其可信度产生怀疑。因此,当事人在使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确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以增加其在法庭上的有效性。

结语

电子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但仅能证明与异性的聊天,并不能证明其他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通过调解或向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若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或夫妻感情破裂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时也应准予离婚。当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值得注意的是,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取证方式也需谨慎考虑,确保其合法且可信,以提高在法庭上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条 人民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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