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诉总结终极版

刑诉总结终极版

来源:刀刀网


刑诉总结终极版

刑事诉讼总结终极版

不得调解:

1、公诉转自诉(也不得提起反诉)可以和解、撤诉

2、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得和解)

指定地点:

1、不需要羁押的,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固定居所的人,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或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no办案场所、羁押场所)

3、询问证人、被害人,not指定地点(现场、证人单位、住址、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或机关)

各种时间: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年以下)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法检其他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3、会见通信权,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4、拘传,一次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不得超过24小时;每次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5、取保候审,12个月(每个机关各12个月)

6、监视居住,6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在执行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7、机关拘留期限,【3、3+4、流窜多次结伙作案30,+7】;拘留期限,【14、14+3】;拘留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了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以外,都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8、逮捕中的径行逮捕,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批捕期限:已经被拘留的【7—10日】没有被拘留的【15—20日】

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

决定批捕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应在做出批捕决定后48小时内报上一级备案,同时向同级外事部门通报

9、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一审判决宣判之日止

10、当事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应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裁定准许

11、查封、扣押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或予以退还

12、技术侦察,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没有次数

13、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2+1上一级批准+2交流集广省级批准或决定+2可能被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省级批准或决定+_最高检或全国常委会批准】

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1决定、报同

级备案】

14、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检察长批准延长15天

15、不起诉决定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16、退回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17、陪审员需要23岁以上,大学专科以上,所有犯罪都不能;陪审员可以参加基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与民诉不同)

18、庭前审查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计入审理期限

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出庭通知书送达;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3日前先期公告;通知各种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证据;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

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审理期限【2+1+3死刑附带民诉交流集广经上一级批准+_最高法批准】

延期审理的案件,有审理期限内的情形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批准延期审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19、证人不出庭的惩罚为训诫和拘留,院长批准10日以下拘留,不服拘留决定可以向上一

级申请复议;法庭中扰乱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1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原决定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20、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在撤回起诉后30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21、判决上诉抗诉期为10日,裁定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对附带民诉上诉抗诉期同刑诉规

上诉、抗诉期限内撤回,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上诉、抗诉期后撤

回,需经过审查,准许撤回的第一审裁判字第二审裁决书送达上诉人或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22、自诉人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自诉中的反诉应在自诉判决宣告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只能告知其另行起诉(没有先行调解)

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被羁押的:与公诉相同;未被羁押的:与民诉相同6个月】

23、简易程序使用合议制的:3年以上无期以下认罪案件【20日~1个半月】

简易程序使用独任制的:三年以下认罪案件【20日】

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各种人

24、二审审理期限【2+2死刑附带民诉交流集广经省级法批准+_最高法】

依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不得再发回重审

二审委托一审代为宣判,应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二审,二审直接想同级送达二审判决、裁定书

25、审判监督程序中,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刑法执行完毕后2年,可能宣告无罪、申诉后未受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超过2年;再审审理期限为【3—6个月】

抗诉案件,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1个月内立案

26、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作出裁定

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3个月以上的由监狱执行

27、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1年,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

日起计算

2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公告期:6个月

2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作出的裁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厉害关系人或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30、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审理期限为1个月,救济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涉及上级:

5.管辖权发生争议,先协商,不成则层报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not上一级)回避决定的救济,向原决定机关复议一次(当庭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申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申诉或者控告取保候审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救济,向原机关复议,再向上一级复核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经上一级人民或机关批准,解除应报送上一级

6.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救济,先复议,后上一级复核

7.决定批捕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应在做出批捕决定后48小时内报上一级备案,

同时向同级外事部门通报

省级以下自侦案件,要逮捕的自侦案件,要逮捕的应报请上机审查决定;审查逮捕危害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备案

8.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或请求进行立案监督,或

公诉转自诉向提起自诉

9.直接立案侦查,机关挂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

通知机关立案而不立案的,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10.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由省级制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唯一一个需要省级

证明的)精神病鉴定、人身损害等不需要

11.各级机关在自己管辖地区内可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辖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

机关发布

12.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2+1上一级批准+2交流集广省级批

准或决定+2可能被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省级批准或决定+_最高检或全国常委会批准】

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1决定、报同级备案】

侦查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前提出,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

13.自侦案件不起诉的批准,应报请上一级批准

14、不起诉的救济:酌定不起诉人向院决定机关申诉;机关先复议后复核;被害人向上

一级申诉,或向起诉

15、公开审判的,开庭3日前先期公告案由、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16、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与按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院长认

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17、审理期限【2+1+3死刑附带民诉交流集广经上一级批准+_最高法批准】变更、追加、补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

18、二审抗诉同级抗,再审抗诉上级抗

19、对经两且省级已经复查的申诉,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再

立案复查,应驳回申诉;

对驳回申诉的救济,向上一级申诉

20、执行死刑由第一审执行;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

报最高批准

死刑暂停执行的情形:可能有其他犯罪、可能影响罪犯量刑、怀孕、判决有错误

21、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由服刑地中院依法审判,层报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的,

由服刑地中院执行;无故意,由服刑地高院依法减刑

22、无罪和免予处罚的执行,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财产性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执行

23、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前由交付执行的决定;交付后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

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24、减刑假释案件:死缓、无期徒刑的,由服刑地高院作出裁定;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由服刑地中院作出裁定

2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由居住地中院审理

26、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

管辖;由申请或依职权提起申请

对决定的救济,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27、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机关可以先复议后复核,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诉

近亲属之类的纠结:

1.申请回避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No近亲属,但近亲属作

为法定代理人时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提出申请)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相对排除:身份+近亲属、监护人(not友)

3.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在押的,近亲属、监护人代为委托

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或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这两种没有近亲属);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强制医疗程序,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即指定代理(not辩护)

4.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5.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申请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采取保护措施(近

亲属不能申请,只能作为被申请的主体)

6.申请取保候审的,被告方,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

7.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被告方,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

8.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被害人死亡或丧

失诉讼能力,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

9.申请期间的恢复的主体,只有当事人

10.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死亡或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

应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11.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送达被告的

12.量刑意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并说明理由

13.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委托主体,、、侦查机关或辩护人

14.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得超过二人

15.亲属作证特免权,配偶、父母、子女,只能免于到庭,不得拒绝作证

16.自诉案件的提起,当事人;若其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等不能亲自告诉,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17.上诉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非上诉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需同意)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被告人逃匿或死亡,对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请求抗诉的主体: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自诉中的自诉人)上诉不加刑,只有公诉中被告一方上诉

18.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申诉可以委托

律师代为进行(not辩护人)

被害人在二审中不享有上诉权,但对生效裁判有申诉权;近亲属在二审没有上诉权,但对生效裁判有申诉权

19.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被告人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

20.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其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21附条件不起诉,应听取机关、被害人意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

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2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

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对于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厉害关系人或可以在

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2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

人到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制定代理

对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

1.辩护人会见通信权,危害、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50万元以上),

侦查阶段会见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许可律师会见;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可以不经许可会见。

2.中级管辖:危害、恐怖活动犯罪、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违法所

3.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而使其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申请保护

措施:危害、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

4.监视居住,危害、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

查,经上一级或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5.拘留,除了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该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以外,

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6.技术侦察适用于:危害、恐怖活动、性质组织、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涉案数额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7.技术侦察对于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可以按照规定在控制下交付

8.减刑: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无期徒刑以上),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

各种复杂的情形:

1.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轻罪赦,告死他没事(7种)

2.中级管辖:危害、恐怖活动犯罪、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违法所

3.指定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拿打(4种)

4.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5.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逮捕条件有疑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

员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未成年人;盲聋哑半疯傻

6.不起诉:轻罪赦,告死他没事(法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法定有利的量刑情节(酌

定不起诉)经过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证据不足不起诉)

7.一审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不满18周岁

可以不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

8.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进行共同讨论的案件:异群分新难

9.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死刑、抗诉

可以由审委会决定的:分新难影响重大,独任审判认为有必要,人民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

10.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缺乏罪证(公诉则不能以这个理由不受理),不符合受理条

件,被告死亡或下落不明,过追诉时效,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经调解结案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

11.简易程序使用范围,基层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

没有异议

不得使用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有异议(辩护人、被告人、认为),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危害恐怖活动犯罪死刑无期徒刑,不认罪(与年龄国籍无关)

使用合议制的:3年以上无期以下认罪案件【20日~1个半月】使用独任制的:三年以下认罪案件【20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可能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不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决定中止审理(一般为裁定),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12.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有条件也应开庭审理),抗诉

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具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审的;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3.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第一审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14.审判监督程序中,对于当事人的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为能够确定全判决

确有错误;对经两且省级已经复查的,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应驳回申诉

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可能改判无罪或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中应当开庭审理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按照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审理;抗诉;可能加重刑罚;对原审被告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5、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

16、停止执行死刑后,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其他的,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没错的,应裁定继续执行死刑,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17、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人道(有期徒刑或拘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无期

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前由交付执行的决定;交付后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18、减刑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有重大立功表现;不符合规定;影响大;收到投诉意见;有异议

19、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被告人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

20、少年庭受案范围:犯罪时不满18周岁、立案时不满20周岁

指定辩护:审理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公开审判:审判时不满18周岁,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其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21、未成年人涉嫌人身财产、危害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有悔罪表现,

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应听取机关、被害人意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2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除

刑事处罚

2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对公民人身、财产犯罪,可能被

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不适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机关可以向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可以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或情节较轻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从宽处罚

2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

参加诉讼

25、受理强制医疗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审查同意,可以不开庭审理

大杂烩:

只能律师干的:调查取证权;指定辩护的对象,法律援助的对象

惟一需要省级指定医院的:保外就医需要开具证明文件(不需要的有精神病鉴定、人身伤害鉴定、逮捕中严重疾病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人身检查:女工作人员、女医师;搜查:女工作人员;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女工作人员

需要见证人的:勘验、检查、扣押、辨认(必要时)

扣押不需要扣押证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机关、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不能扣划存款、汇款

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不得搜查

立案前,不能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强制措施适用对象:

1.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审——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有期徒刑以上且不逮捕没有危险性、人道、

不适用——有累犯、犯罪集团的首犯、自伤自残等方法逃避侦查、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暴力犯罪等其他严重犯罪

3.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的人道、超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没有保证人也没有保证

4.拘留——决定的预指发企毁名流;决定的人、证据没有了

5.逮捕——一般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

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径行逮捕,故意隐姓埋名,十年以上;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不予批捕——刑法中各种量刑情节;和解;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悔过表现;75周岁以上老人(no人道)

6.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超期羁押;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人道

(人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集中审理原则的例外

1、死刑复核案件,符合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2、对下级送的停止执行死心规定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XX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