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执行异议的主旨是讨论了四个条件,即异议主体适格、向执行提出、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以及书面形式提出。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异议是否中止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提出异议的主体适格、必须向执行提出、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以及以书面形式提出。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一、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什么
房屋执行异议的四个条件如下: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提出;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执行异议是否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是否中止执行要看情况。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案外人提出异议期间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房屋执行异议的四个条件包括:异议主体适格、向执行提出、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是否中止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