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4.监督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公民的政治性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公民有三大基本政治权利,分别是: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2)政治自由,主要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让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监督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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