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的
为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此制度 - 范围
适用于生产人员的卫生管理 - 正文
- 生产、检验员工入厂后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由生产部和质检部的负责人具体安排培训,培训完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生产检验人员每年必须先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方能进厂服务
- 生产检验人员每年在健康证明到期前必须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通过检查者方可为公司服务
- 生产检验人员如被怀疑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在必要是可做临时检查
- 生产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统一指定的健康证明,否则公司可以要求该人员重新检查,以取得符合要求的健康证明
- 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具体包括乙肝患者以及乙肝带菌者、肺结核、手部有皮癣者、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 员工首次为公司服务的健康检查费用由员工个人负担;员工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后,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支付
- 凡不体检者,不得参加食品生产工作
- 说明
- 行政部门招聘新人员时,必须验证新人员的健康证明,并将新员工的健康证明交由质检部门保存
- 质检部门必须存有所有生产人员的健康档案,并对所附的员工的健康证明负责
- 引用文件
无 - 记录
《员工健康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