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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中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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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达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第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必须维护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第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以及风险。

第五、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需要遵循什么规定?

构成免责条款的条件有: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怎么确认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哪些情形下实行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的主要有哪些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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