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不能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包括未达婚龄的近亲属、涉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以及重婚的当事人和基层组织。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合法配偶可以参与诉讼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协议转移财产给重婚方的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法律分析
一、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能否撤诉
1、不能撤诉。人民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人民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二、哪些人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4、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示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结语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未达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所不同。在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已达成的将财产转移给重婚方的协议应被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