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女方没有领取结婚证生育,现在和其他异性居住生育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女方和男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也是夫妻关系。女方再与婚外异性同居生子,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男方可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少分财产。如果有证据能达到法定过错,还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目前女方和男方属于同居关系,而不属于夫妻关系。女方再找其他异性同居、生子只是道德上调整的义务,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北京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因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有本质区别,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建议同居期间的男女可以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