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和大面积土地征收需要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征收后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告并实施。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形的土地,由批准。其余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拓展延伸
征地拆迁管理权归属问题:哪个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管理权归属问题涉及到地方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实施由县级以上地方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在不同地区和情况下,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因此,具体的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如果您有具体的征地拆迁事项,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拆迁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等土地需要获得的批准,而其他土地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将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管理权归属问题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的管理部门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处理具体征地拆迁事项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