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所称的领导责任如下:根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第三款规定,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