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信息表应当加盖公章或者专用章。,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