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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更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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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更改,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合同主体可变更,但需经对方同意。合同的权利义务可转让,但此合同经招投标程序确定,变更主体可能违背程序初衷,有规避招投标之嫌。

法律分析

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更改合同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拓展延伸

招标合同签订后的合同内容变更规定及

招标合同签订后的合同内容变更受到一定的规定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一般来说,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合同双方的正式签字确认。同时,变更合同内容可能受到时间、变更次数以及变更事项的合理性等方面的。双方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应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招标合同签订后的合同内容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合同双方的正式签字确认。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双方应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同时,变更合同主体可能涉及招投标程序的规避问题,需谨慎考虑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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