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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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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对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对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一、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1、除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期限

(1)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1)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二)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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