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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能同时继承两套宅基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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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不能同时继承两套宅基地。根据我国“一户一宅”的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如果因为历史原因对多处宅基地拥有继承权,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将多余的宅基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或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就宅基地本身而言,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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