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月均粮食18公斤、蔬菜20公斤、食油0.5公斤、肉食1.5公斤、蛋或鱼1公斤、酱菜和调味品适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