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 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和人民的工作;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