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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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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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