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正职的副主持全面工作,组织党组活动;不担任职务的副主要协助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中国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整体功能,提高领导水平,把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