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案情介绍: 上海某公司招聘销售主管,录用条件之一是诚实说明相关情况,王先生前往应聘,在填写公司制作的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时,王先生填写了曾经在某家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公司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表示满意,即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发现王先生的销售业绩始终不佳,销售计划难以完成,于是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公司发现王先生虽然在某家企业从事过销售工作,但从未担任过销售主管职务,于是即以王先生在求职时提交虚假工作经历为由,解除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后,公司要求王先生立即移交销售单据和客户名单等资料,否则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王先生则表示没有什么工作资料可以移交,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双方由此进入僵持状况。此后,双方虽进行了多次的联系,但均未取得结果。半年后,公司准备为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却发现王先生的劳动手册从未交公司人事部门,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尚未办理,于是通知王先生尽快将劳动手册交给公司协助办理招、退工手续。王先生则认为公时间未退工已造成自己很大损失,而公司对退工损失却只字不提,因此拒绝前往公司协助办理退工手续。此后,双方再次进入了僵持状况。又半年后,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自解除合同至今不能就业的经济损失。 双方理由: 王先生认为:公司以以往工作经历不实为由解除合同缺乏依据,解除合同后又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自己无法就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认为:王先生提交虚假工作经历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王先生在解除合同后拒绝工作移交并拒绝协助办理退工手续,如有损失应责任自负。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认定和迟延退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提供证据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工作经历能否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相互了解的权利和相互告知的义务,这是法规设定的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诚信规则。因此,用人单位如在录用条件中设定诚信条件,并在试用期内能证实劳动者违反诚信条件的,可以依据规定将此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该条规定中,不存在可以迟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例外情形。 那么,发生迟延退工纠纷时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呢?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类: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他实际损失。以上两类损失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或者其他实际损失;如是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第3种观点: 一、案情介绍张某(申请人)于1994年7月经商调进入A公司(被申请人)担任财务工作。张某于2008年4月29日向A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A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批准张某的辞职申请。2009年6月10日张某获得B公司的入职通知,任市场总监一职,月薪12000元,但由于A公司一直未能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张某被B公司拒绝录用。现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办理退工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退工手续,并返还劳动手册;2、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15日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3、按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办妥退工手续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二、庭审纪实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且其档案在申请人处,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请求。2008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于次日交予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的辞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4月29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落款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关于张某辞职问题的答复一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为2009年5月5日;3、B公司出具的入职通知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2日的信函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9日的回复及快递凭证各一份。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15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因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为其开具退工证明和退回《劳动手册》,被其他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已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及人事档案现不在被申请人处作为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三、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5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7.90元;2、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2009年8月1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5.16元。四、律师评析1、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未办理交接或强留人才或打击报复而拖延办理,否则将承担延迟退工的损失。2、实际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员工自己拖延办理退工手续,这时单位可以采取用EMS寄出的方式,或者发函要求员工来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及领取退工单、劳动手册。五、相关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3、劳部发1996(354)17条,用人单位佣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方可签定合同。不开具退工单,对劳动者来说没有退工单就无法建立规范、正式的劳动关系,这实际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犯。应参照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确定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沪高法99(528)号第五条)。
第1种观点: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类: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它实际损失。以上两类损失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或者其它实际损失;如是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发生迟延退工纠纷时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一、退工单是解除劳动合同吗退工单不是代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1、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2、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3、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4、及时退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及时领到失业金,能否顺利地进入新的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工作几天辞职有工资吗工作几天辞职否会有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一般需提前30天,向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提交辞职报告,按公司规定执行。其他特殊行业的离职,当事人需要向该行业主管单位进行报备。如果是药师离职,那么需要向药监局进行变更注册手续。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工资。1、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2、若用人单位随意扣除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般来讲是不属于劳动纠纷的,属于劳动纠纷的有: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 履行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仲裁;人民审判。一般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再通过仲裁、审判程序处理。 但如果单位领导已经批准报销,单位会计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没有给,这种情况就从单位内部管理转化为民事纠纷了,属于管辖,属于劳动纠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 支付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 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3种观点: 一、案情介绍张某(申请人)于1994年7月经商调进入A公司(被申请人)担任财务工作。张某于2008年4月29日向A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A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批准张某的辞职申请。2009年6月10日张某获得B公司的入职通知,任市场总监一职,月薪12000元,但由于A公司一直未能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张某被B公司拒绝录用。现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办理退工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退工手续,并返还劳动手册;2、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15日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3、按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办妥退工手续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二、庭审纪实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且其档案在申请人处,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请求。2008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于次日交予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的辞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4月29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落款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关于张某辞职问题的答复一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为2009年5月5日;3、B公司出具的入职通知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2日的信函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9日的回复及快递凭证各一份。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15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因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为其开具退工证明和退回《劳动手册》,被其他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已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及人事档案现不在被申请人处作为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三、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5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7.90元;2、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2009年8月1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5.16元。四、律师评析1、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未办理交接或强留人才或打击报复而拖延办理,否则将承担延迟退工的损失。2、实际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员工自己拖延办理退工手续,这时单位可以采取用EMS寄出的方式,或者发函要求员工来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及领取退工单、劳动手册。五、相关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3、劳部发1996(354)17条,用人单位佣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方可签定合同。不开具退工单,对劳动者来说没有退工单就无法建立规范、正式的劳动关系,这实际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犯。应参照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确定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沪高法99(528)号第五条)。
第1种观点: 一、案情介绍张某(申请人)于1994年7月经商调进入A公司(被申请人)担任财务工作。张某于2008年4月29日向A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A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批准张某的辞职申请。2009年6月10日张某获得B公司的入职通知,任市场总监一职,月薪12000元,但由于A公司一直未能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张某被B公司拒绝录用。现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办理退工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退工手续,并返还劳动手册;2、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15日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3、按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办妥退工手续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二、庭审纪实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且其档案在申请人处,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请求。2008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于次日交予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的辞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4月29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落款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关于张某辞职问题的答复一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为2009年5月5日;3、B公司出具的入职通知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2日的信函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9日的回复及快递凭证各一份。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15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因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为其开具退工证明和退回《劳动手册》,被其他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已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及人事档案现不在被申请人处作为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三、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5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7.90元;2、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2009年8月1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5.16元。四、律师评析1、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未办理交接或强留人才或打击报复而拖延办理,否则将承担延迟退工的损失。2、实际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员工自己拖延办理退工手续,这时单位可以采取用EMS寄出的方式,或者发函要求员工来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及领取退工单、劳动手册。五、相关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3、劳部发1996(354)17条,用人单位佣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方可签定合同。不开具退工单,对劳动者来说没有退工单就无法建立规范、正式的劳动关系,这实际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犯。应参照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确定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沪高法99(528)号第五条)。
第2种观点: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类: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它实际损失。以上两类损失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或者其它实际损失;如是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发生迟延退工纠纷时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一、退工单是解除劳动合同吗退工单不是代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1、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2、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3、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4、及时退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及时领到失业金,能否顺利地进入新的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工作几天辞职有工资吗工作几天辞职否会有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一般需提前30天,向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提交辞职报告,按公司规定执行。其他特殊行业的离职,当事人需要向该行业主管单位进行报备。如果是药师离职,那么需要向药监局进行变更注册手续。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工资。1、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用人单位需承担损失的举证责任。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2、若用人单位随意扣除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因工受伤赔偿标准包括:1、丧葬费,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2、一次性救济金,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的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规定范围内确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第1种观点: 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谁负责用人单位一旦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由此而影响劳动者就业造成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第2种观点: 一、案情介绍张某(申请人)于1994年7月经商调进入A公司(被申请人)担任财务工作。张某于2008年4月29日向A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A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批准张某的辞职申请。2009年6月10日张某获得B公司的入职通知,任市场总监一职,月薪12000元,但由于A公司一直未能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张某被B公司拒绝录用。现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办理退工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退工手续,并返还劳动手册;2、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15日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3、按每月12000元标准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办妥退工手续的延误退工经济损失。二、庭审纪实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且其档案在申请人处,故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请求。2008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于次日交予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的辞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4月29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2、落款日期为2009年5月5日的关于张某辞职问题的答复一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日期为2009年5月5日;3、B公司出具的入职通知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2日的信函及快递凭证各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9日的回复及快递凭证各一份。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15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因被申请人没有及时为其开具退工证明和退回《劳动手册》,被其他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已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及人事档案现不在被申请人处作为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三、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5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7.90元;2、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16日至2009年8月1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5.16元。四、律师评析1、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未办理交接或强留人才或打击报复而拖延办理,否则将承担延迟退工的损失。2、实际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员工自己拖延办理退工手续,这时单位可以采取用EMS寄出的方式,或者发函要求员工来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及领取退工单、劳动手册。五、相关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3、劳部发1996(354)17条,用人单位佣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方可签定合同。不开具退工单,对劳动者来说没有退工单就无法建立规范、正式的劳动关系,这实际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犯。应参照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确定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沪高法99(528)号第五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劳动者自离也应该去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并结清工资;2、劳动者自离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款;3、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或违法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局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限期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辞退员工赔偿如下: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起诉准备材料如下:1、起诉书;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的规定不同,有的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4、证据目录,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1种观点: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证明,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若协商不成可投诉用人单位。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一旦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由此而影响劳动者就业造成劳动者的实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拓展延伸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责任归属问题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责任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应当负有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而未及时办理手续可能导致员工面临经济损失。对于这种情况,损失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单位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况,责任应由单位承担。然而,如果员工未按规定程序提出退工申请或未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也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因此,解决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责任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和责任,以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判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单位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语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可能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损失责任的归属需综合考虑双方行为和责任,公平、合理判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保障员工权益。单位和员工可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协商不成可投诉用人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查询办理招工登记的单位,联系并要求该单位办理退工,在由新单位办理用工。如上家单位有侵害您权益的行为,另行要求该单位给予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3种观点: 案情介绍: 上海某公司招聘销售主管,录用条件之一是诚实说明相关情况,王先生前往应聘,在填写公司制作的应聘人员工作履历表时,王先生填写了曾经在某家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公司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表示满意,即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间,公司发现王先生的销售业绩始终不佳,销售计划难以完成,于是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公司发现王先生虽然在某家企业从事过销售工作,但从未担任过销售主管职务,于是即以王先生在求职时提交虚假工作经历为由,解除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后,公司要求王先生立即移交销售单据和客户名单等资料,否则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王先生则表示没有什么工作资料可以移交,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双方由此进入僵持状况。此后,双方虽进行了多次的联系,但均未取得结果。半年后,公司准备为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却发现王先生的劳动手册从未交公司人事部门,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尚未办理,于是通知王先生尽快将劳动手册交给公司协助办理招、退工手续。王先生则认为公时间未退工已造成自己很大损失,而公司对退工损失却只字不提,因此拒绝前往公司协助办理退工手续。此后,双方再次进入了僵持状况。又半年后,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自解除合同至今不能就业的经济损失。 双方理由: 王先生认为:公司以以往工作经历不实为由解除合同缺乏依据,解除合同后又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自己无法就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认为:王先生提交虚假工作经历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王先生在解除合同后拒绝工作移交并拒绝协助办理退工手续,如有损失应责任自负。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认定和迟延退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提供证据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工作经历能否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相互了解的权利和相互告知的义务,这是法规设定的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诚信规则。因此,用人单位如在录用条件中设定诚信条件,并在试用期内能证实劳动者违反诚信条件的,可以依据规定将此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该条规定中,不存在可以迟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例外情形。 那么,发生迟延退工纠纷时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呢?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类: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他实际损失。以上两类损失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或者其他实际损失;如是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第1种观点: 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如下: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实习期辞退有没有补偿具体如下:1、试用期辞退不一定有补偿,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是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有补偿;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入职一天也是这家单位或企业的一名员工,所以也需要办理离职手续的。一般的单位或企业都有试用期。而且在试用期间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1种观点: 辞退员工赔偿如下: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起诉准备材料如下:1、起诉书;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的规定不同,有的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4、证据目录,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延期说明须原合同各方共同签章确认。第二、需要明确延期的期限。以原合同为依据,写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认可的延期期限。第三、该协议中需要明确主合同的内容,或者将主合同作为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提供证据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6)发生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上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我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都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当发生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时,应按以下做法予以确认。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当然,工程师确认的工期顺延期限应当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误,由工程师根据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工期定额、合同文件等的规定予以确认。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该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法律依据:《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第二十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延期说明须原合同各方共同签章确认。第二、需要明确延期的期限。以原合同为依据,写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认可的延期期限。第三、该协议中需要明确主合同的内容,或者将主合同作为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提供证据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