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1、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二、村规民约的作用是什么村规民约的作用如下:1、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2、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3、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责令改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抵触。村规民约的订立是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在法律之上另设一套行为规则,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创设的自治规范。其次,对于可以通过法律调整的事项,应引导和帮助村民通过法律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责令改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规民约,是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由于乡规民约只是公民共同遵守的道德标准,没有上升为法律,因此,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传发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备案审查,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法律依据:《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 宣传发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备案审查,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传发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备案审查,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法律依据:《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 宣传发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备案审查,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
第2种观点: 一、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1、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二、村规民约的作用是什么村规民约的作用如下:1、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2、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3、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镇备案。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传发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备案审查,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法律依据:《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 宣传发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备案审查,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居规民约组织实施机制是社区成立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调解、信访、治保“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外来人口暂住管理服务站、禁毒、帮教组、社区巡逻队、实行岗位责任制。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对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村、社区事务,加强村、社区治理,弘扬公序良俗,起到了积极作用。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监督落实乡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镇备案。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宣传发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备案审查,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法律依据:《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 宣传发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讲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性质、作用,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召开多种会议,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发给村(居)民、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两委”商议,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草案,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村(居)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备案审查,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要指令改正。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镇备案。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社区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2)村规民约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民主契约性规范,既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人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3)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村规民约来源于民间,出于习惯,是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是一种知识传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约型规范可以认为是一种“民间法”。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现行的条件下,起到了填补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的职能,减轻了负担,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当出现了这种民主契约性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将其诉诸法律,或者转移至行政领域。因此,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宣传发动。村民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必须让村民知道、理解并积 极参与。二、组建班子。村委会主持抓好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民主 推选产生村规民约起草班子,由村委会聘请。村委会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为起草班子的工作提供便利。三、草拟初稿。起草小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民公告提出建议和 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的初稿。四、讨论修改。草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两委,由他们提出 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再将第二稿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民代表的 意见确定第三稿。最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民中,再次征求意 见,并根据村见确定第四稿。五、审核把关。修改定稿后,起草小组应以村委会名义把村规民约草案提 交街道司法部门,由他们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问题提出意见。对街道司法 部门指出的违反国家法律及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形成第五稿, 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民通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居规民约组织实施机制是社区成立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调解、信访、治保“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外来人口暂住管理服务站、禁毒、帮教组、社区巡逻队、实行岗位责任制。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对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村、社区事务,加强村、社区治理,弘扬公序良俗,起到了积极作用。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监督落实乡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3种观点: 一、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1、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二、村规民约的作用是什么村规民约的作用如下:1、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2、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3、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社区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2)村规民约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民主契约性规范,既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人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3)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村规民约来源于民间,出于习惯,是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是一种知识传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约型规范可以认为是一种“民间法”。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现行的条件下,起到了填补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的职能,减轻了负担,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当出现了这种民主契约性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将其诉诸法律,或者转移至行政领域。因此,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规民约作为当地的社会规范,能够对村民进行教育管理,提升村民素质,改善村风民风,创建美好乡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3种观点: 无权罚款。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性质上讲属于自治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不享有任何国家权力,更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行使行政权力,也没有行政处罚权。所谓村规民约就是村委会根据本村的情况,为了更便利地管理本村事务,经过全体村民大会的讨论所通过的在本村内有约束力的规范。村规民约大都是规定一些和村民生活最为接近的问题,如邻里相处、家畜管理、田地纠纷等方面的事务。但是,村规民约在法律上并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村规民约对于邻里之间的纠纷矛盾,如果属于民事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共识,如果双方同意村委会进行调解,并且都认同村委会调解的结果,二者之间的纠纷自然可以采取这样的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不能由村委会调解或者进行处罚了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要移交给机关处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但是现在有些村规民约往往是几个负责人商量出结果后只向村民公布,或者即使报上级备案,上级往往也不仔细审阅,这是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村规民约无权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不管罚款处罚还是失信处罚,都属于行政处罚,这是处罚违法。综上所述,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司法层面上将主要作为调解组织机构解决民间纠纷争议问题,但是其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行政处罚权,也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不能享有任何国家权利和行政权利,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存在村规民约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形。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1种观点: 一、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1、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二、村规民约的作用是什么村规民约的作用如下:1、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2、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3、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对当地农村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那些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虽然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3种观点: 只要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村规民约,且该村规民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则将对本村的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村民应当遵守其约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一、村支书违法怎么举报若当事人发现村支书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可以向纪委部门或者机关进行举报。根据我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村委如何免除村民小组长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同样罢免应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罢免决定应有到会人员半数通过。【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规民约作为当地的社会规范,能够对村民进行教育管理,提升村民素质,改善村风民风,创建美好乡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规民约是中国由乡村群众集订,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自觉自愿履行的民间公约。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社会公德、平时生产生活关系、贯彻国家法令等。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团结,促进生产。乡规民约需靠群众自觉遵守,对违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但是不得超越法律。制订乡规民约不能违反国家法令及社会生活准 则,否则应予以修改或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十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第3种观点: 无权罚款。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性质上讲属于自治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不享有任何国家权力,更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行使行政权力,也没有行政处罚权。所谓村规民约就是村委会根据本村的情况,为了更便利地管理本村事务,经过全体村民大会的讨论所通过的在本村内有约束力的规范。村规民约大都是规定一些和村民生活最为接近的问题,如邻里相处、家畜管理、田地纠纷等方面的事务。但是,村规民约在法律上并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村规民约对于邻里之间的纠纷矛盾,如果属于民事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共识,如果双方同意村委会进行调解,并且都认同村委会调解的结果,二者之间的纠纷自然可以采取这样的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不能由村委会调解或者进行处罚了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要移交给机关处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但是现在有些村规民约往往是几个负责人商量出结果后只向村民公布,或者即使报上级备案,上级往往也不仔细审阅,这是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村规民约无权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不管罚款处罚还是失信处罚,都属于行政处罚,这是处罚违法。综上所述,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司法层面上将主要作为调解组织机构解决民间纠纷争议问题,但是其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行政处罚权,也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不能享有任何国家权利和行政权利,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存在村规民约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形。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1种观点: 无权罚款。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性质上讲属于自治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不享有任何国家权力,更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行使行政权力,也没有行政处罚权。所谓村规民约就是村委会根据本村的情况,为了更便利地管理本村事务,经过全体村民大会的讨论所通过的在本村内有约束力的规范。村规民约大都是规定一些和村民生活最为接近的问题,如邻里相处、家畜管理、田地纠纷等方面的事务。但是,村规民约在法律上并没有权力设定行政处罚。村规民约对于邻里之间的纠纷矛盾,如果属于民事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共识,如果双方同意村委会进行调解,并且都认同村委会调解的结果,二者之间的纠纷自然可以采取这样的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不能由村委会调解或者进行处罚了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要移交给机关处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但是现在有些村规民约往往是几个负责人商量出结果后只向村民公布,或者即使报上级备案,上级往往也不仔细审阅,这是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村规民约无权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不管罚款处罚还是失信处罚,都属于行政处罚,这是处罚违法。综上所述,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司法层面上将主要作为调解组织机构解决民间纠纷争议问题,但是其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行政处罚权,也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不能享有任何国家权利和行政权利,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存在村规民约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形。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各阶层表达自身诉求的良好渠道。村规民约是在村民广泛参与下作出的社区公共决策,反映了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因此,体现的是农村基层政治的发展和村治运作的民主化。村规民约作为共居一村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是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各阶层利益和阶层意愿充分表达的过程。(2)村规民约有效地兼容了村民自治的乡土性与现代性。在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存在的村规民约是指:村民群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规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维护村落的日常生活秩序仍然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传统村规民约中与当地生产、生活相应的内容和原则在今天依然具有现实影响。但村规民约同时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精神的引导。因此,村规民约作为民主契约性规范,既符合农村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又为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渗人基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巧妙的渠道。(3)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村规民约来源于民间,出于习惯,是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是一种知识传统,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其契约型规范可以认为是一种“民间法”。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现行的条件下,起到了填补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的职能,减轻了负担,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当出现了这种民主契约性规范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将其诉诸法律,或者转移至行政领域。因此,村规民约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有权制订村规民约,但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规民约,均为村民自治的形式。而罚款权,是一种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的行政权,另外,在司法上有罚金一说。作为自治行为的村规民约,看起来,没有这项权力。现在,人身自由的权,如关押,事实上已收归国家,体罚之类,也无法可依。罚则,是支撑规定的核心。如果不能罚款,那么,村规民约就会形同虚设。事实上,依照村规民约,罚款以及还有罚点劳役的行为,在农村广泛发生。既然是自治,村规民约就有了产生的前提。这可以称为农村事实上的基层“法”,也可以看成是约定俗成的规则的一部分。由于民族的、区域的、山区的、平原的情况千差万别,村村寨寨的规则,或者大同小异,或者会有很大不同,而且自古以来就有。俗话说,各方各俗,到哪山唱哪山的歌,异地之人到来,也得注意尊重当地的规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