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布点,村庄的选址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的交通、供水、供电、 邮电 、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的各项建设。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 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3种观点: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一般5~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1种观点: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一般5~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体提升类村庄这类村庄目前人口基数最大,但发展规模较突出、地理位置又很好的村庄,这种类型村庄的产业发展程度较高,能形成一定的产业优势的村庄。城郊融合型村庄由于现在城市建设在不断地往四周扩大,所以在一些城市的周边就会出现城中村。这些村庄要结合村庄的发展需求,促进村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联系,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尤其是城乡巴士和铁路交通的引进,可以促进村庄的变革和发展。特色保护类村庄这类村庄大多是村子里有名胜古迹,或者有特色文化的村落,目前规划基本完成。一般这种类型的村庄到最后都会发展成为旅游景点,这样一来能够保护村子里的文化古迹,让游客感受到中国历史的悠久文化,更重要的是能让当地的居民获得一笔额外的收入,过上好的生活。撤并搬迁型村庄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许多村庄逐渐成为空心村,加上有些地区的贫困户的居住环境并不是非常好,所以为了更好的改善他们的生活,国家对这些村庄实行了撤并搬迁,包括因重大项目需要搬迁的村庄,生态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发的村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3种观点: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一般5~1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