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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汛限水位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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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水库下游防护区的标准:一般应根据其重要性、不同标准洪灾的损失及政治因素等进行确定。当出现大于或相应于该标准的洪水时,水库应控制泄量使防护区的水位不高于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2.水库本身防洪标准:从保证大坝安全出发,需要分别拟定水库防洪设计标准(正常运用)及校核标准(非常运用)。水库设计洪水,是在正常运用情况下确定水库有关参数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据。校核洪水是非常运用情况下校核大坝安全的依据。水库的防洪设计标准主要根据大坝规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选定,必要时可通过经济论证及综合分析确定。法律依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为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水库下游防护区的标准:一般应根据其重要性、不同标准洪灾的损失及政治因素等进行确定。当出现大于或相应于该标准的洪水时,水库应控制泄量使防护区的水位不高于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2.水库本身防洪标准:从保证大坝安全出发,需要分别拟定水库防洪设计标准(正常运用)及校核标准(非常运用)。水库设计洪水,是在正常运用情况下确定水库有关参数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据。校核洪水是非常运用情况下校核大坝安全的依据。水库的防洪设计标准主要根据大坝规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选定,必要时可通过经济论证及综合分析确定。法律依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为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洪标准是指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水库下游防护区的标准:一般应根据其重要性、不同标准洪灾的损失及政治因素等进行确定。当出现大于或相应于该标准的洪水时,水库应控制泄量使防护区的水位不高于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安全泄量。2.水库本身防洪标准:从保证大坝安全出发,需要分别拟定水库防洪设计标准(正常运用)及校核标准(非常运用)。水库设计洪水,是在正常运用情况下确定水库有关参数和水工建筑物尺寸的依据。校核洪水是非常运用情况下校核大坝安全的依据。水库的防洪设计标准主要根据大坝规模、效益、失事后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因素,按照有关的规程、规范选定,必要时可通过经济论证及综合分析确定。法律依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为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为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为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地方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法律依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 地方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9)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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