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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法后的一些交通事故处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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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中国最新的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相关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交通规则有:1、指挥灯信号的含义。红灯行、绿灯停,黄灯亮时,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2、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4、不要翻越道路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5、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不逆行;转弯时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慢速度,看清四周情况,以明确的手势示意后再转弯;6、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的行人、车辆;不闯红灯,遇到红灯要停车等候,待绿灯亮了再继续前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2种观点: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必须要依据法律确认事故各方的法律义务。然后还要依法确定各方法律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最后再根据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交通法的划分责任如下: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交通法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在行走中发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法律所规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种后果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为物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的范围内。例如,仅造成了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不能为故意行为。这是因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将构成犯罪,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例如常说的“碰瓷”,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向门报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如下:1、受理报案。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4、裁决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6、向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法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1种观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生产建设兵团: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十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将发挥重要作用。现就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作法,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指导思想,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统一管理、以人为本、道路交通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并对责任及相关部门义务、交通参与人交通行为规范、交通管理基本制度、交通执法规范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实施工作作为执法为民、从严治警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制、教育、行政等管理方法,综合施策,不断推动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进程,切实保障广大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 二、认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活动作了全面规范,在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保险,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机动车驾驶证许可、累积记分、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革,对机关依法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分层次、分阶段,抓好交警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学习,并组织广大交通认真学习。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知识竞赛、观看专题教育片、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广大交通尽快熟悉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带头守法、严格执法。要加强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三、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交通法治意识。 各级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争取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法》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义、主要内容,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自觉遵守、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 四、加快配套法规建设,切实提高交通执法水平。 各地机关要通过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 一要抓紧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逐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各级机关要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审查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的,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地在起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时,应严格按照立法法的精神,不得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行规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 二要切实提高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积极履行好管理职责。三要从当地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和管理措施,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法律体系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两部大法规之下还有各省的交通法法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两个途径,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办法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车辆财产损失且不超过2000的,双方可用手机拍好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把车辆移到安全地带双方自行协商。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超过两千的,且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饮酒或醉酒驾驶的、发生事故后一方弃车逃逸的等可立即报警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机关是同级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 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制定。

第2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1、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4)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向人民起诉;(5)经过审理作出判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二、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划分责任如下: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自行协商”程序,“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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