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这被通称为管辖权/管辖权原则。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仲裁庭拥有裁决自己是否对某一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权力;二是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就须将争议交付仲裁,不存在当事人只要提交实体答辩和没有管辖权异议即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因为认定仲裁管辖权成立与否的权力在仲裁庭。据此推论,对其受理的争议,如一方抗辩应将争议交付仲裁,只要有表面证据证明存在仲裁协议,就要给予仲裁庭优先的管辖权,由仲裁庭去决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及是否享有仲裁管辖权。这确是较为理想化的扩大解释,但这既不符合《纽约公约》第2条(即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又不利于当事人,如果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又得回到重新起诉,费时费力。实际上,从有关各国的立法和仲裁规则看,管辖权/管辖权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裁定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仲裁管辖权都应由仲裁庭来决定。仲裁庭的决定不是终局的,必须接受的审查。但即使如此,管辖权借辖权原则对于仲裁来说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仲裁庭而言,它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使得仲裁庭有机会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第一个发言”,并以此为基础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虽然这种“发言”并不一定具有终局效力,但对于仲裁庭工作的进行却是非常必要的。其次,从对仲裁的监督来看,它减少了介入仲裁程序的可能性、推迟了介入仲裁的时间,可以使仲裁更少、更晚受到的干预和影响。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弱化对仲裁的干预的发展趋势。对于来说,相比将所有管辖权异议均交由决定的作法,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也有利于减轻的工作负担。第三,就仲裁程序而言,它即加速了仲裁程序,同时又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在两个战场(和仲裁庭)作战,降低当事人的花费,提高仲裁效率。假如仲裁庭不享有对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权,那么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种异议,仲裁庭无权对此作出决定,而只能交由处理。这样的话,无论最终决定如何,仲裁程序势必受到影响,仲裁程序的延误在所难免。同时,当事人不得不既要面对又要面对仲裁庭,增大了负担。此外,反对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很容易借此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相反,如果采用管辖权/管辖权原则,那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仲裁庭就可以对此作出认定,使得仲裁程序在无须介入的情形下或继续或终结,从而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同时也免去当事人既打诉讼又打仲裁之苦。这样,还能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当事人恶意延长和破坏仲裁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二)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三)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四)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1种观点: “仲裁协议”已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吗??仲裁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一定要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仲裁事项提交裁决的协议,但是仲裁事项超出仲裁范围,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一方胁迫手段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的。《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关于情人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表示清楚真实,双方自愿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具体是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如果仲裁协议是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不能向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如果当事人自愿依法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向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予以受理。仲裁协议的效力具体如何确认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