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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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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务员报名有回避。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形的职位。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公务员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2种观点: (一)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成立,以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为标准;夫妻关系的结束,以双方依法领取离婚证或人民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亲属群中的重要亲属,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二)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因此,在实践中,直系血亲关系一般表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指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寝室,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四)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的配偶的血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儿媳之父母等。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二来也没必要。所以,《公务员法》仅要求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回避。另外,《公务员法》没有对近姻亲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一般与公务员的联系较为紧密,属任职回避之列。【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规定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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