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过成功率很低很低,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变化,一般很难批准的,简单的说,37天内放票只需要机关承办签字即可,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需要检察长和机关承办领导共同确认才可。 法律依据:《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最佳时间:羁押必要性审查按流程应由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交由案件承办机关领导批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 人民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