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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回避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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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考试等等,想要知道具体怎么分辨,就要先清楚了解亲属都是哪些。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也不可以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可以,也不能够担任对方领导职务单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关的监察工作。这些职务内容不难看出都是息息相关的,目的是为了双方滥用职权。所以都要回避才行。另外还要比较特殊的职务就是公务员,公务员也是需要进行回避制度,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为亲属谋私盈利对其任职的职位执行采取的一种性的措施。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2种观点: 亲属回避原则是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性的措施。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任职招聘或者是国家公务考试等等,想要知道具体怎么分辨,就要先清楚了解亲属都是哪些。在规定中亲属有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相关人,这些人不能担任双方有关的直接隶属同一个领导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也不可以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可以,也不能够担任对方领导职务单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关的监察工作。这些职务内容不难看出都是息息相关的,目的是为了双方滥用职权。所以都要回避才行。另外还要比较特殊的职务就是公务员,公务员也是需要进行回避制度,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为亲属谋私盈利对其任职的职位执行采取的一种性的措施。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1种观点: 《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一)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因为如果这类公务员任职于同一国家机关,且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那么他(她)们之间就具有同事和亲属双重关系,这种局面必然会使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化,影响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展开。当然,我们也不能无限扩大任职回避的内容。任职回避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个公务员在同一机关任职;二是两个公务员隶属于并且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之间,不在同一机关工作,或者虽然在同一机关工作,但并非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那么就无需任职回避。(二)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因为在一个机关内,领导者对其职务范围内的每件事和个人都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管理或者领导的职责,如果其直接下属和他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就可能出现以亲属关系、家庭关系代替领导关系与被领导关系的情形,以致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此时的任职回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为两个公务员在同一机关任职,而非在两个机关任职。二为两个公务员担任的职务之间具有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非间接的领导关系,也不是指导关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务员报名有回避。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形的职位。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公务员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3种观点: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回避的两种情形是:本人主动回避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1种观点: 亲属回避是为了公务员利用亲情关系从事不当行为,包括职务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情况。职务回避是防止公务员在亲属领导的单位担任关键职务,地域回避涉及乡、县级机关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务回避是在执行公务时避免利益冲突或影响公正执法。亲属回避制度与办案中的回避制度不同,其目的是防止利益输送和徇私舞弊。法律分析一、何为亲属回避?所谓的亲属回避,是指亲属回避制度,隶属于公务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我国国家公务员利于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亲属回避制度的本质与办案过中的回避制度完全不同。亲属回避的意思是,只要是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双方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也就是生与被生的关系)或者是同胞兄弟姐妹,就不能够担任两种职务,一种是上下级关系,就是领导与被领导;一种是不同时在用一行政首长管理之下任公职。只要是属于儿女亲家关系的,不能担任之前的两种职务之外,也不能在有一方担任领导的人事部门还有监察部门两个部门工作。二、亲属回避的分类:亲属回避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职务回避所谓的职务回避,就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利用自己的亲情关系,担任一些关系密切的职务。例如,在有亲情关系的人所领导的机关单位下面,担任监察以及财务等重要职务。公职,或者双方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等。关于职务回避制度,假如是因为地域或者工作性质方面比较特殊的情况,则可以变通性的进行解决。2、地域回避根据法律条款规定,地域回避涉及到的行政机关主要为乡、县级别的机关单位,包括与其相关的一些部门。在以上单位机关或者部门的主要领导,或者是在原籍任职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在某一个地区从事管理工作比较久的领导干部都在地域回避的规定范围之内。3、公务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假如工作内容涉及到自己或者与自己有法律上的亲情关系,血缘关系的人,以及有可能会影响执法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都应当予以回避。结语亲属回避制度旨在公务员的利益输送和滥用职权行为。根据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定义,亲属回避要求不能在上下级关系和同一行政首长管理下担任职务。此外,儿女亲家关系也禁止在有一方担任领导的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工作。亲属回避分为职务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情况,以防止公务员利用亲情关系谋取私利或影响公正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亲属回避制度是: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避制度中的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规定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第五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检察官调离检察业务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在检察业务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四条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范围包括,在任职上公务员之间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则不能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在执行工作上,若所执行的公务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与本人亲属关系人员在公务上有利害关系的等情形的也需要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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