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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交给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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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法律依据:《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1、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刑事执行的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二、什么是羁押所谓羁押,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羁押不是一种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由于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故而不仅相关立法对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定,而且一直以来,羁押期限问题也广泛吸引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众多关注。相对于拘留和逮捕而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较弱的强制措施。虽然相关立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却不甚明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此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这样,既不利于保护、惩罚犯罪,也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法律依据:《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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