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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内容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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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2种观点: 疫情防控的主要的法律依据如下: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报告工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上级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五条 各级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个省、市、县 ,都会有疫情防控指挥部 ,具体疫情隔离实施的部门 ,是市县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环境与职业健康、营养健康、老龄健康、妇幼健康、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组织制定国家公共卫生技术方案和指南,承担公共卫生相关卫生标准综合管理工作;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参与国家公共卫生应急准备和应对,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公众健康关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开展公共卫生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常态化防控阶段,稍有松懈,都可能会引发局部反弹。特别是随着气温逐渐降低,发生传染性疾病的概率也在增大。在此情况下,我们都要增强大局意识,从不给他人和社会添乱的角度出发,把科学戴口罩、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坚持一米线、勤通风等当成一种自觉,一种习惯,主动做好疫情个人防护。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看到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的重要性。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痛”,把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养成的良好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丢掉。相反,还要继续坚持好。比如,合理安排生活、加强体育锻炼、做到作息规律、增强身体免疫力等。当保持好这些健康生活习惯时,必然会降低传染病的感染风险。自觉遵守防控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若公民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谎报、瞒报行程或者病情,拒不配合隔离、观察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自觉按照各级疫情防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形成“以服从属地管理为荣,以给疫情防控添乱为耻”的共识,坚决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请持续关注国内疫情发展变化、中高风险地区调整情况及相关阳性感染者行动轨迹。近14天有过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或与确诊病例行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一定重合的人员,务必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疾控中心报备,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向您了解情况,请如实告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拒不报备或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务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坚持非必须不出境。同时鉴于目前南京、张家界市等多地区出现本土病例,近期如无十分必要,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城市和地区旅游、出差、探亲访友。如必须前往,要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要求,做好行程规划,准备充足的口罩、免洗手消毒品等防护用品,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返回乌海前,提前向单位和辖区报备,按相关要求落实管控措施。3.时刻不忘加强自我防护。充分认识当前疫情复杂形势,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前往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农贸市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自觉出示健康码,做好体温检测、科学佩戴口罩、保持1米线等防护措施。乘坐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除佩戴口罩外,还应尽量避免接触公共用品、减少进食和饮水次数。4.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的有效措施,更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符合条件但仍未接种的市民尽快完成接种,已经接种但尚未按照说明完成接种程序的人员,在达到间隔时间后,要尽早完成后续接种工作,共同构建抗击新冠病毒免疫屏障。5.自觉保持健康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继续遵守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不扎堆、不聚集、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餐、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袖遮挡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做到合理膳食,保证充足睡眠,适量体育锻炼,提高免疫力,居家常通风,预防呼吸道传染病。6.坚持做到非必须不聚集。每个人都是健康第一责任人,要克服侥幸心理和与己无关心态,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或密闭场所,减少不必要的聚餐活动;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要带头不参加宴请、聚会等聚集活动,带头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引导工作。7.认真细致做好健康监测。您或您的家人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避免到不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一些小诊所就诊,要规范佩戴口罩并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排查,并主动告知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8.保持健康心态拒传谣言。坚持做到从官方权威发布、主流新闻媒体等正规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和防控知识,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散播他人隐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避免不必要的焦虑和恐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各级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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