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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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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网上追逃是近年来一种新的追逃形式。其实性质与发布通缉令是差不多的,发布网上追逃同样要通过审批。网上追逃有两种,一种是由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机关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内部的专网“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现在有很多地方的机关、派出所还没有加入“网”,所以,目前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对于第一种形式的网上追逃,有光碟的机关均可查阅到,对于第二种形式上的网上追逃,只有有操作码的,才能进入追逃数据库。而在内部,每个都可以拥有操作码,所以,对于第二种形式的网上追逃,并不限于刑警才能查到有关资料。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第二百七十一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只有确定一个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且该人在逃时才会网上追逃。所以如果被网上追逃,就基本上可以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了,一般来说证据是比较充分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不常见,而且证据是否充分一般要等嫌疑人归案后才能确定,所以在嫌疑人归案前一般不会因为证据不足撤销追逃。但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不是嫌疑人作案,或者证据不足,也会撤销追逃。法律依据:《关于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撤销强制措施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机关删除相关信息。

第3种观点: 案件的侦破需要全部涉案人员到案。在掌握确凿证据时就可以网上通缉,以上的证据足以进行网上通缉了,建议潜逃的同伙尽快投案自首,这样还可以得到减刑的法定情节。通缉是指机关或人民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网上通缉,又名网上追逃、虚拟通缉,列为网逃,是指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网上通缉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通缉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通缉逃犯信息只能在网上发布,仅供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机关人民。网上通缉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一、被网上通缉多久会撤销网上通缉,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是不会撤销通缉的。(一)网上追逃不会自动撤销,只有在逃人员已抓获或者自首的,或者地方门已确认死亡的,才取消通缉。投案自首的一般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治安传唤拒不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二、网上追逃的条件一般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案犯在逃以及刑事犯罪这三个条件就能网上追逃。网上追逃的范围一般包括刑事拘留、司法机关决定逮捕或已批准、和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构成犯罪而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场所脱逃的人员、犯罪嫌疑人以及罪犯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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